【逃犯条例.懒人包】最新修订内容、特首申请移交程序一文睇晒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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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阵今日(6月9日)发起游行,反对政府修订《逃犯条例》。是次修例由政府于2月提出以来,经过多重争论,政府两度调整内容,但争议仍然相当大。
有人担心修例会破坏一国两制及香港法治,政府则坚称修例是为了堵塞漏洞,又批评反对者不理解修例内容。到底政府的最新版本、特首和法庭处理移交的程序是如何?本文会作简单整合,协助大家一文看清个中细节。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资料图片)

具体移交程序

按照现时政府修订的建议版本,如果该国家或地区和香港没有长期引渡协议,可由中央政府对香港提出要求,启动“特别移交安排”。以中国内地为例,特区政府只会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建议涉及的罪行目前有37项,必须可判处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当特区政府收到移交要求后,行政长官会审视个案,如认为符合《逃犯条例》,就会发出授权进行书。执法人员随后可向裁判官申请,对涉案人士发出拘捕令。此时裁判法院会审理案件,如法官认为表面证据足够及没有政治因素,就会发出拘押令。

此时疑犯可以提出人身保护令,要求法庭重新审视个案表证是否足够及有没有政治因素。如果法庭维持原判,特首在考虑疑犯人权(例如是否可能接受死刑、公平审讯等)后,可决定是否发出最后的移交命令。疑犯有权就该移交命令,提出司法覆核。

立法会早前成立法案委员会期间,爆发严重混乱。(资料图片)

本周直上大会审议

政府近月在解说条例期间,承诺加入若干保障人权的内容,例如不能以移交罪行以外的罪名惩处疑犯;疑犯被移交后,也不能再被移交至其他国家。

至于被移交的香港人,日后在定罪后可否申请回港服刑,港府会与内地再跟进。政府则会以个案方式,商讨移交后的探望问题,通过合适的方法,包括领事(如移交给外国)、官员探望或其他特别合作安排作处理。

不过一旦移交地的政府没有遵从这些协定,侵害疑犯人权,特区政府有何跟进方法,目前政府暂时交不出答案,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只表示会进行“交涉”。

较早前立法会成立《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期间,非建制派强烈抗议,与建制派角力,一度发生混乱,未能选出主席。最终政府在上月决定绕过法案委员会,将草案直接交上大会,立法会将于6月12日就修例恢复二读辩论,盛传会在6月27日表决。

▼▼2019年6月9日反逃犯条例游行 103万市民上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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