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浸信会联会声明吁撤修例 引圣经喻“刀剑快将临到”
《逃犯条例》修订内容备受争议,不少宗教团体亦发声关注,反对修例。
香港浸信会联会今(7日)亦发声明,指《逃犯条例》修订影响深远,港府至今未交代修例动机和影响,该会作为香港主要宗教团体之一,不能闭口不言,又引用《圣经》比喻香港现况是“刀剑快将临到”,若“守望者却没有发出警告,导致人灭亡的话,上帝就要向他追讨流人血的罪。”
该会呼吁特区政府基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原则,捍卫本港人权及法治,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进行全面咨询。
《逃犯条例》修订引来国际社会、商界和社会各界广泛担忧。包括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天主教香港教区宗座署理汤汉枢机、逾700名基督教教牧等宗教人士和团体,都在早前发声,以联署或呼吁祈祷方式,要求政府保障市民安全。
浸信会联会今日发出的声明,态度更为强硬,引用《圣经》金句,形容修例是“刀剑快将临到”,教会作为“守望者”须发出警告。
该会表明,《逃犯条例》修订造成港人极大忧虑和顾虑,引发4月29日以万计市民游行和立法会议员肢体冲突;该会呼吁港府,在台湾政府不愿意在修例前提下申请遣返“陈同佳案”疑犯时,可与台湾政府商议一次性遣返安排,又指港府应捍卫香港人权及法治基础,保障港人利于,要求撤回修例。
▼反逃犯条例游行路面交通安排▼
为何香港浸信会联会应该发出此声明
1.为何香港浸信会联会应该发出此声明?为的是要表达出浸信会众教会及信徒,一致地对当前香港的情况,尤其是《逃犯条例》的修订深切的关注,并表达出我们不能在这问题上有所回避。在这议题上,浸信会联会不能缺席。当香港的市民都认为这修订有问题时,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有很多专业团体已经发表了对修订的保留和反对,我们也不能把这些专业团体的意见搁置一旁,以所认知的不多,或不全面为挡箭牌,放弃了作对错评定的责任。
2.浸联会发出此声明,是否有违政教分离的原则?甚么是“政(治)”?这问题相信有不同的理解和取态。就这事,《利未记》十九15~17给我们很适切的提醒和教导:“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著公义审判你的邻舍。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也不可与邻舍为敌,置之于死。我是耶和华。”。我们特别留意“也不可与邻舍为敌,置之于死”。“置之于死”原文是“不可站立在你邻舍的血旁”;“站”是“闲站”,即“袖手旁观”。犹太拉比的解释,就是若有人见到正有不义之事在进行,却袖手旁观,导致无辜者被害,那么这人就犯了严重的错。从这句话,我们明白当见到不公的事,却三缄其口的话,这缄默本身就是不公义。我们今天所面对的处境,并不只是“政治”事情,更有道德的元素在内。故此,我们更应发出声音,阻止不义的事发生和蔓延。
3.为甚么不让各堂会个别地决定就这事表态与否?为何不鼓励个别堂会以自身认为合适的方式来表达?反过来问,既然可以鼓励个别堂会表态发言,为何不鼓励各堂会联合一起,表达立场?既然作为联会,我们应该有合一的声音。浸信会重视地方教会,尊重地方教会的自主性,但不等如,也不排除在重大的事情上,不可以或不应该有合一的行动。在影响深远的事情上,众堂会更应寻求有团结合一的声音,表明我们共同认同的原则和立场。合一是我们的见证。若在大是大非的事情上,地方教会仍然个别行事,是对“联会”一大打击。
4.会有教会不愿意参与共同发言吗?当然有。我倒想知道反对的原因是否正确,是否成立,是否有理有据。
5.若有反对,是否应该收回声明?我想反问:若是正确的事,为何要回避?在错谬当前,却不愿意指正其错谬,我们又如何自圆其说,还说甚么“行公义、好怜悯”?
6.理事是否/能否代表教会?在香港浸信会联会的体制中,理事会的决议代表了众教会。每教会都有平等的参与决策权,联会也期望各教会积极行使这参与权。在会众制的精神中,若大多数代表赞同一事,反对的少数也要接受有关决议。这是民主的精神。各理事在联会的议事中,都是以独立理事的身份作出决定。在浸联会的体制中,理事会的决议就是众浸信教会的决议。
7.若此时作出声明,个别反对的堂会会否因此退出联会?个别堂会绝对有此自由和权利。我们当然不想这样的事发生。但大前提是:发出这声明与浸会信仰和体制有何抵触?是否与《圣经》真理不符?是否有违浸信会的信仰传统?此外,我们也要思考《逃犯条例》的修订是否带来不公义的情况?若是,那么教会发言表态,是合宜和正当的事。若有教会因此而退出联会,错不在联会。
8.《逃犯条例》修订纯粹是政治议题吗?《逃犯条例》的修订根本就是政治性的议题,因为相信发起和推动这事的人或组织的动机,是政治性的。但这政治性的议题,演变成法治、公义、及道德问题,因为修订后的《逃犯条例》很可能会把原本无触犯本港法律的人成为罪犯,且面对不公平的审讯。浸信会的声明(若通过的话),是重申特区政府应该本著中央政府“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承诺和原则下,捍卫香港人应有的法治和自由。这是一个不会有人反对的原则,既是这样,发出这声明并没有不妥之处。
9.有教牧表示他赞同个别信徒以个人名义发出/签署声明,却反对以联会的名义发出,这态度是自我矛盾。
10.现时,香港浸信会联会所面对的,不是发出声明会有何负面影响的问题,而是《逃犯条例》的修订,本身是“邪恶”的,这才是我们要看清楚的事。正当兵临城下之时,我们只顾争论程序问题、争论如何进行广泛咨询、担心理事的代表性、担心有教会因“被代表”而不满等问题,是犯了错把树木当森林的谬误。
11.近日已经有不少团体发出反对的声明,这是前所未有的。若政府当局仍然充耳不闻,这就是政府的错。若我们噤声,便是其“共犯”。作为香港一个主要的宗派,却三缄其口,我们无法面对香港的市民。若他们愿意,甚至不顾因发声而付出代价,那么我们就如何面对自己,面对社会,面对这些愿意作出牺牲的同道和市民?若我们若不与此条例的修订划清界线,他日就会被说成是“赞成”修订的“广大民众”。昔日德国的错,不应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