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立法会法律顾问再去信保安局 盼澄清特首及法院权力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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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曹志远再去信保安局,要求就《逃犯条例》修订从3方面澄清特首及法院权力,包括检查个案是否“错误、不公、压迫”的测试是否可由法官使用,抑或只可由特首运用,曹志远希望局方最好在下周三大会审议修例或之前答复。
曹志远要求澄请的权力之一,就是检查个案是否“错误、不公、压迫”的测试,曹志远希望澄清此测试是否可由法官在交付审判程序中,按《逃犯条例》使用,抑或只可由特首运用。而除了《逃犯条例》,法官在交付审判程序中,是否亦会考虑并不载于《逃犯条例》及修例后特别个案移交协议内的其他因素或与人权等保障,曹志远亦想局方解答,法官有否有剩余酌情权,令移交个案满足《逃犯条例》的要求后仍可决定不交付。
另一要求澄清的权力涉及司法覆核,曹志远引用1999年的案例,指特首不解释移交逃犯等行政决定是惯常做法,立法机关亦不要求他解释移交个案的决定,同时普通法亦没有列明政府有义务要解释决定,案件亦提到,即使政府无解释,亦不代表法官有权推断个案的决定是无理,就个案提供解释只会是破例。曹志远要求局方澄清法律有否要求特首解释移交决定,而且在考虑挑战特首逃犯决定的司法覆核时,法院是否不能检视移交决定的条件,法庭亦可否考虑,并不载于《逃犯条例》及修例后特别个案移交协议内的其他因素或与人权相关等保障。
曹志远最后亦想局方澄清,特首或法院会否考虑罪名丧失检控时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