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律师会表态:修例影响深远该全面咨询 不应急于立法

撰文: 彭毅诗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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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2月提出修订《逃犯条例》至今约4个月,律师会今日(5日)终发意见书公开表态,形容修例影响深远,应该全面咨询,政府不应急于立法。
声明又提及备受关注的内地移交安排,建议移交要求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又提议特首考虑单次特别移交前,提出移交的国家应公开承诺,被移交者应获得法律代表和被探访的权利。
律政司回复,指按照《条例草案》订定特别移交安排,在保障当事人方面只会比《逃犯条例》规定更多、而不会减少。 政府得悉律师会就修例建议发表的声明,并会继续聆听及细心考虑社会各界对修例建议的看法。

律师会认为,修订《逃犯条例》影响深远,该全面咨询,不应急于立法。(律师会意见书截图)

港府不应急于修例

律师会在声明形容,修例影响深远,具重要意义,应全面检视香港的移交制度和全面咨询持份者和社会,但过程需时,所以港府不应急于修例,倒应在多方面集中研究,举例中国内地和其他国家在移交逃犯协议所纳入的保障和独特条款,以及一个人在移交要求下应获现行国际法律标准保障。律师会又认为要研究澳大利亚、德国、马来西亚和美国等联邦国家,将逃犯由一个司法管辖区移交至同一国家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协议为何。律师会提出,这些研究应成为正式咨询一部分,并可供检阅。

律师会会长彭韵僖(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律师会:没在立场上妥协

律师会假设,若港府决定要继续修例程序,会方亦有其他建议,但补充只是针对目前香港移交制度的初步法律研究,不应当成律师会在立场上妥协。

律师会指出,《逃犯条例》生效至今22年只有零碎更新,期间香港社会和经济急速发展,本地法律体系在公共法和人权法规有重大发展,同时加拿大和英国等国家在移交法例上亦有进展。基于国际刑事法体系和基本人权保护,律师会视移交为处理国际罪案的重要工具,故要求全面检视和更新香港的移交制度。

不过,若完成检视前,政府合理地要求处理紧急要求,将逃犯移交至未定立双边移交协议的地区,律师会原则上不大反对个案移交协议,但协议只能是暂时的方法,而且受制于额外保障,好像被指控的香港人应有权抗辩和反对移交要求,香港法院亦该有更多审视移交要求的权力。

就修例条文,律师会指出现行修例建议下,支持移交的文件可不用再证实就可获接纳,任何反对指控的证据不可被引证,律师会认为这些条款不符合公众要求,即若对移交有疑虑,辩方应获得挑战证据的权利,故律师会要求修改第23条的条文,让辩方可以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提出证据挑战申请方提出的证供的可信性,有助法官在处理个案时下决定。律师会认为,此建议与政府不断重申本港司法制度应可监测移交程序的想法一致。

声明又提及特巐的权力,指应添加额外保障,处理市民疑虑,建议当特首考虑发出证明书时,证明书应清楚列明考虑了甚么因素,令移交变得更透明,包括被寻求移交者所犯的罪行非涉及政治,移交要求不能是被包装成刑事罪行的民事诉讼等。

声明提及内地移交

声明亦提及内地移交,建议有关要求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又提议特首考虑单次特别移交前,提出移交的国家应公开承诺,被移交者应获法律代表和被探访的权利。

至于法院的权力,律师会认为法院审视和驳回移交申请的角色被收窄,律师会建议,香港法院应有域外管辖权,在港审判在外地犯谋杀等严重罪行的港人,针对台湾谋杀案,律师会认为政府可设适用于案件的临时条款。

律师会最后反问政府是否需要通过修例,指港府仍未解释为何过去20多年,与内地或台湾没有达成移交协议,香港在移交上都没有出大问题,需要突然修例的做法欠说服力,又指政府建议的个案移交容易变成移交港人的永久机制,将为香港的声誉带来深远和不可逆转的影响。

声明总结指,律师会收到对修例的不同意见,一些属于完全反对,律师会认为,分歧已清楚表明修例的争议,相信政府应小心透彻地考虑其法律分析。

公民党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指,律师会透过书面声明要求政府搁置修例,认为律师会的立场非常清晰。(吴倬安摄)

公民党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指,律师会透过书面声明要求政府搁置修例,认为律师会的立场非常清晰。他指不论是大律师公会、律师会、法律界选委都是经过仔细分析法律条文,才要求政府撤回修例,强调并非如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所言指法律界被误导,吁李家超“睇清楚”。

律政会过往被指在政治上过于保守,但今次却以严词要求政府撤回修例,郭荣铿指出,律师会、大律师公会都是以法论法,认为任何律师不论“左中右”都应反对政府修例。他呼吁所有法律界人士明日出席黑衣游行,把反修例的讯息带给政府、港人和国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