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摆何俊仁上台? 林郑引民主党97年发言反驳胡志伟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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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郑月娥于立法会行政长官答问会上,与民主党主席胡志伟就《逃犯条例》修例激辩,其中林郑月娥引用1997年《逃犯条例》在立法局恢复二读时,一名民主党资深议员支持有关条例立法的演辞。
林郑指出,该议员在发言中指出:“希望条例草案能够成为一个好的借镜蓝本让中国政府考虑,以便日后订定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逃犯移交的政策和法律。”林郑指出,民主党当年所认同《逃犯条例》的条款和保障,在今次修例中仍能维持,借此反驳民主党批评修例破坏分隔香港与中国之间的防火墙之说法。
翻查资料,这名资深议员是指时任民主党立法局议员何俊仁,他于1997年3月19日在立法局会议上就《逃犯条例》发言。何俊仁于下午4时半召开记者会,反驳林郑的指控。

何俊仁下午召开记者会,反驳林郑的指控。(资料图片/罗国辉摄)

林郑月娥在与胡志伟激辩期间“翻旧帐”,指1996年审议《逃犯条例》的法案委员会主席正是民主党议员,并朗读一名民主党资深议员在当年恢复二读时的发言,指其发言时提到,当时通过的《逃犯条例》就人权保障,将适用于回归后内地与香港达成的移交协议,让《逃犯条例》成为予中国内地借镜的蓝本。

胡志伟随即反驳,当时该党议员是因为相信中国法制会改善,但如今却一直倒退。其党友黄碧云亦在座位高声反驳,林郑闻言其后回击:“你(胡志伟) 可唔可以面对现实,畀我讲埋先”,强调她因听到“唔正确嘅说法”,应按理性和事实讨论,又满有自信地说:“呢段说话(该资深议员发言)讲得非常之好,所以要继续”。

林郑指出,民主党当年所认同《逃犯条例》的条款和保障,在今次修例中仍维持,借此反驳民主党批评修例破坏分隔香港与中国之间的防火墙之说法。

翻查资料,该番言论是由时任民主党议员何俊仁于1997年3月19日在立法局发表,当年这条条例的法案委员会主席,正正就是民主党立法会议员、现时立会最资深议员涂谨申。何俊仁于下午4时半召开记者会,反驳林郑的指控。

根据立法局逐字纪录,何俊仁当时是指:“我们在审议条例草案时,都紧记这一点。我们一方面希望条例草案能够尽快通过,使香港在有关移交逃犯事宜的法例方面,能够有一项可以延续至九七后仍继续适用的本地法例。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条例草案能够成为一个好的借镜蓝本让中国政府考虑,以便日后订定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逃犯移交的政策和法律。”
 

林郑月娥指何俊仁的发言“讲得非常之好,所以要继续”。(张浩维摄)
胡志伟随即反驳,当时该党议员是因为相信中国法制会改善,但如今却一直倒退。(张浩维摄)

1997年3月19日 何俊仁立法局会议发言逐字纪录

何俊仁议员致辞:谢谢主席,我代表民主党支持《逃犯条例草案》恢复二读,并连同政府所提出的一些修订一并通过。

我记得在审订工作刚开始时,议员曾提出一个问题,就是究竟将来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逃犯移交和引渡事宜是否会引用另外的法例,而有关的立法情况又是如何?因为这方面的安排可能会与我们当时所考虑的条例草案有关和构成影响。当时政府官员说还没有任何决定,也没有任何协议,一切尚在商讨之中。不过政府非常希望这项条例草案若在日后获得通过的话,可以成为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蓝本,可供中国政府和香港政府将来借镜。

因此,我们在审议条例草案时,都紧记这一点。我们一方面希望条例草案能够尽快通过,使香港在有关移交逃犯事宜的法例方面,能够有一项可以延续至九七后仍继续适用的本地法例。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条例草案能够成为一个好的借镜蓝本让中国政府考虑,以便日后订定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逃犯移交的政策和法律。

在审议期间,委员会的成员特别关注以下几点:第一,就是国际公约责任的履行,我们要求每一个可能受影响而被移交、遣返或引渡的疑犯,一定要有充分的法律权利和保障;第二,程序要清楚和明确;第三,做法要符合现时国际一般的惯例。

我们在考虑条例草案内容的时候,认为有几项原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项原则是必须保留现时的做法,就是任何引渡必须要有法庭发出的引渡令或遣送令。这个做法是必定需要的,不能只是通过两个政府之间的一些协议,就可以在政府与政府之间移交疑犯。必须要有一个法庭程序,让法庭考虑有没有拒绝移交的理由。至于拒绝移交理由方面,我们认为以下几点是非常重要的,而我们也费了很多时间加以研究。第一,不应有任何人因为犯了一些政治性的罪行而被引渡。这点与所有国际惯例相同,而对政治犯或是犯了政治性质罪行的人士,也应这样处理。

第二,不能因为种族、宗教和国籍的原因,而使逃犯在被移交或引渡之后,基于上述因素受到惩罚,或是蒙受不宁。

第三,这点大家都认为是很重要的,就是两地必须同样承认所引渡逃犯所犯的罪行于两地均属刑事罪行,即是所谓double criminality。

第四,要考虑对方要求引渡的被判罪人士是否曾受到缺席审讯、是否曾接受正式的审讯,以及在移交之后会否遭受要求移交的国家加以其他的控罪来审讯或遭判刑。我们认为上述做法是不能够接受的。因为在要求引渡该人的时候,已经说明了该人所涉及的是甚么审讯及甚么罪行,所以当他回国后,就不能再胡乱加控其他罪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再呈交总督,也就是将来的特区首长,给受引渡者一个申诉的机会。
另一点非常重要的是,要求引渡的国家如设有死刑,一般来说是不作引渡的,除非该国家保证不会就这个个案执行死刑,则可再作考虑。

刚才提出的都是一些很基本和很重要的理由,而委员会在看过所有有关条文后,均同意应通过法庭的程序,让受引渡者有一个申诉机会,可以引用上述一些理由反对引渡或遣送。

第二项原则,就是在上诉的程序中,如果根据上述的理由而认为第一个法庭的判决有甚么不当之处,可以提出上诉。此外,整个过程中的每一项程序,例如将一个人拘留,以致送上法庭,然后上诉等,均须设有时限。每项程序的时限必须有很清晰和很清楚的严格规定,不能将一个人无限期拘禁,等候遣返,或等候遣返程序的进行,这些做法都是不能接受的。

第三项就是申请保释的原则。刚才涂谨申主席也说过,这点是我们非常关注的,因为按照条例草案的保释原则,这些逃犯要申请保释是比较困难的。我曾经要求作出一些委员会建议的修订,但政府并不同意修订。不过,后来政府交了一些案例给我们看,我发觉很多先进国家的确设有这样的原则,原因是这些引渡犯的潜逃性很强,所以当他们要求保释的时候,往往会要求他们提出很强的理据。经参考国际做法后,我最后也接受了有关的条文,不过我们会留意这项法例如何执行。

第四项原则是关乎法律援助的。我们知道这类引渡事宜也有法律援助,换句话说,如果有关审讯是在裁判处进行,就会有当值计划的律师来援助;如果呈至高院审讯,则可以向法律援助处申请法援。

香港与任何国家签署引渡缔约后,均须经过总督,以法律形式颁布,然后纳入适用的法律范围之内。由于经过宪报刊登,所采用的是类似附属立法的形式,所以立法局亦有权作出审议。当然立法局很多时都会尊重政府的决定,尤其是政府很多时也有考虑与它签约的国家的法制运作及国内的法治精神是否受到尊重等。不过,立法局始终是有最后的监管权力,通过一个负面的监察,利用审议程序来作出最后的监察。

整体来说,我们提出了很多技术性的修订,我亦十分高兴政府官员参与会议及细心讨论,他们采取了开放态度,后来也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回应,从而作出修订,我相信涂谨申主席也同意这一点。我相信我和涂谨申主席也该向他们道谢。

因此,我们最后都支持这项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与此同时,我们也促请政府尽快与中方进行商议,希望尽快可就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疑犯移交事宜达成协议。当然,日后可能会有人说,两地将来是一个国家,香港和内地,虽然现在不是,但很快便会是一个国家了,这些究竟是否适用?我相信大家都会同意,虽然香港和内地同属一个主权,但我们不要忘记“一国两制”,两制不是两个司法管辖区,而是两个不同的法制。在这些保障下,我相信香港人的信心定能有重要的保障,而我们的权利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希望能尽快完成下一个阶段,就有关香港与内地移交逃犯事宜达成协议,从而予以立法。

主席,本人谨此陈辞,呼吁同事支持这个法案的二读和三读,以及支持政府所提出的修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