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保安局反驳立法会法律顾问:当年非刻意剔除中国
逃犯条例草案修订进入主战场立法会,立法会法律顾问今(3日)去信保安局,提出20多项质疑,包括指政府最初基于“一国两制”原则,而将中国大陆剔除于引渡安排之外,今日改变做法会否违返政策原意。
保安局晚上出稿反驳立法会法律顾问,指回归前《逃犯条例》的条文订明不包括中国在内,而回归后,条例本地化过程中,只是“没有处理”有关问题,而非“意在立法时才把中国剔除”。
不过,翻查资料发现,回归后律政司长黄仁龙曾以“香港不会向中国大陆移送犯人”为例,印证“一国两制”在香港落实执行。
保安局表示,当年订立《逃犯条例》的目的,是要将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令香港回归后有一条可用的本地法例,用作移交逃犯,及与其他地方磋商移交安排。
保安局解释,回归前《逃犯条例》不适用于中国,该情况在条例本地化的过程中没有处理,而非刻意在立法时才把中国剔除。而政府在《逃犯条例》1997年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时表明,当局正与内地商讨逃犯移交安排,“与中国内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长期移交协定,依然是特区政府的政策目标。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达成长期移交协定,必会为此订立法例始可生效。”
保安局形容,现时《条例草案》是“一个过渡性措施”,堵塞现时特区在移交逃犯及刑事法律协助上的制度缺口,避免香港变成“避罪天堂”。修订有助加强特区政府与其未有长期协作安排的地方的合作;建议并非针对单一司法管辖区。
保安局重申,现行《逃犯条例》容许以“个案形式”处理移交逃犯安排,但执行时须按照订立长期安排的做法,即必须先制订附属法例,该做法并不实际可行,因刊宪和立法会审议会惊动逃犯。
对于立法会法律顾问质疑,修例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第64条,即政府须向立法会负责。保安局就称,建议并无改变现时行政与立法在移交逃犯方面的分工,因“一直以来,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都是由立法会立法,由行政机关及法庭负责执行。”
保安局又指,《基本法》第64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该条文指的“负责”,是指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及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条例草案》并无抵触上述《基本法》条文。
保安局在回复中又提及,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曾讨论内地与香港特区就移交逃犯的长期合作安排,指当时保安局提出几点与内地制定移交逃犯安排时的原则,包括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必须以香港特区的法例作为依据、必须得到香港特区和内地接受、必须顾及一国两制和两地法律及司法制度上的差异、移交安排既要防止罪犯逍遥法外,又要保障个人权利,须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等。
保安局指,上述原则仍适用于与内地关于长期安排的磋商。《条例草案》所涉的并非长期安排,而是“个案形式”的安排;强调现时相关条例的所有人权及程序保障,在“个案形式”的安排中一律继续适用,没有改变。
然而,翻查资料,2005年时任律政司长的黄仁龙曾在一个纪念《中英联合声明》生效20周年午餐会致辞,形容从法律制度和法治方面来说《基本法》落实非常成功,“移交香港的逃犯会被送回内地等”等预言全部落空,“一国两制”构想非常有远见,而且一直在特区落实执行。
是,有不少人在《基本法》颁布后仍然预言一九九七年之后香港会没落。他们说持反对意见的政治人物会被收监;向香港人承诺的宪制保障不会兑现;移交香港的逃犯会被送回内地等,这些预言全部都落空了。事实上,“一国两制”这个构想非常有远见,而且一直在特区落实执行。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于普通法、法治和司法独立。虽然跟内地不同,这个制度在新的宪法秩序之下仍然得以全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