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大律师公会执委忧法庭考虑形式要求 人权把关不足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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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今日(12日)在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上表示,根据现行的《逃犯条例》,法庭对疑犯的人权保障把关受局限,亦未能赋予疑犯公平受审、有律师代表和尽快受审等权利。
政府打算因应香港少女在台湾被港男杀害一案,修改《逃犯条例》,大律师公会早前发声明批在欠缺全面咨询下,政府提出修例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担心修例后失去立法会把关,被移交的疑犯不能享有等同本港司法制度所给予的人权。
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今日在电台上续指,根据《逃犯条例》,香港法庭处理移交安排时,只需考虑形式上是否满足规定,包括指控在两地皆为罪行,刑期至少12个月,以及有表面证据,“法庭只需要剔这些格仔就可”,尽管法例要求不得在涉及政治、宗教、种族迫害,或者存在一罪两审等事由的情况下移交疑犯,但他担心把关不完善。
石书铭指出,香港的《人权法案条例》和《普通法》下,疑犯获公平审讯、有律师代表和尽快受审等权利都可给予保障,唯这些权利全都不包括在现行的《逃犯条例》之内,所以法庭把关受局限。石书铭亦指出,《逃犯条例》23条亦规定,尽管疑犯可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法庭都不会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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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司法覆核之说,石书铭指司法覆核针对行政机关有否依从法律赋予的权力,包括执法机构会否在证据不足下仍作出移交决定,但有关门槛相当高,“只要政府跟足程序去做,他需要的格仔全部都剔”,有关决定难被司法覆核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