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商界不便说的秘密 忧犯重婚罪 律师:包二奶易中招
保安局建议修改《逃犯条例》,修例后将适用于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建议一出,引起商界忧虑,称担心触犯内地经济罪名而被引渡回国受审。但原来,商界还有一个不便宣之于口的担忧,就是怕因干犯重婚罪而被引渡。
有不愿具名的商界高层表示,港商在内地拥有“红颜知己”并不罕见,修例一旦通过,恐诱发“重婚”案件潮,港商无险可守难以自保。
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曾处理婚姻案件的律师刘嘉华指出,内地的重婚罪不仅是限制他人重复注册结婚,亦不容他人同时有两段“事实婚姻”,已婚港人在内地“包二奶”,与“二奶”拥有稳定关系,已很大机会违法;他续指,内地并非实行无罪推定,举证责任与香港有所不同,加上内地对重姻门槛较香港低,直指港人或“好易中招”。
香港法例规定,如某人已在中国内地或海外结婚,并正办理离婚,但仍未办妥手续,在他/她的婚姻状况仍未回复单身之前,都不可在香港再婚,否则该段婚姻将会按照 《婚姻诉讼条例》 第20(1)(c)条宣告无效;如某人在香港结婚,并在中国内地或海外再婚,而再婚时他/她仍未离婚(例如当时仍未办妥相关手续),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5条,他/她会触犯重婚罪。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45条 订明,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触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
在香港,重婚罪只涵盖已缔结的婚姻,不过在内地,法例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中定罪的门槛较香港宽,除了已缔结的婚姻,“事实婚姻”亦能构成控罪。
自香港回归以来,港人与内地交往渐趋频繁,不少在内地长期工作的已婚男士,因不甘寂寞或难敌美色引诱,于内地“包二奶”和有“两头住家”,部分港商因经济条件丰厚,在内地同时拥有多名“红颜知已”的情况非罕见,修改移交逃犯条例一旦落实,对这类人士有何冲击?
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曾处理婚姻案件的律师刘嘉华指出,“内地重婚仲易过香港”,指内地的重婚罪不仅是限制他人重复注册结婚,亦不容他人同时有两段“事实婚姻”。他解释,若有已婚港人在内地“包二奶”,与“二奶”拥有稳定关系,甚至性关系,已很大机会违法。内地法例提到,重婚者与另一人需要长期一同生活,刘嘉华指很难定义何谓“长期”,每月见一次、关系稳定亦可以算是长期。
刘续指,内地并非实行无罪推定,举证责任与香港有所不同,加上内地对重姻门槛较香港低,直指港人或“好易中招”。他又指,邻居已可作出庭作证,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至于逃犯条例惹起法律界关注,刘嘉华认为,拟修的新例规定若案件涉及政治、宗教、种族案,均不会移交,加上有法庭把关,认为应“睇得阔啲”,无需太过担心。
事实上,港人被内地当局起诉“重婚罪”早有前例。去年6月,有香港已婚警长被内地女子控告干犯“重婚罪”,虽然警署警长及该女并无在内地结婚,但该女子向内地法庭呈交二人同居证据后,内地法院接纳二人是“技术婚姻”,在男方缺席聆讯下判香港警长重婚罪成,入狱两个月,并就此发出通缉令。警长北上内地时遭公安带走问话,其后有传趁10天上诉期暂释期间,返回香港,逃过牢狱之灾。
翻查资料,2014年-2018年五年间,全国至少有2193人因重婚罪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