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李家超反击!批有人为达政治目的挑拨情绪(附全文)
港府早前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容许香港与中国大陆及台湾等未有移交逃犯协议地区,以单次“个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27日)于《香港01》撰文,强调修例是确保香港不会成为逃犯窝藏之所,“让他们每天生活在你我之间,威胁我们的人身安全及社会治安”,又对“近日香港有一些人,为了达到政治目的,挑拨情绪”,务求不会成事,“对这些只求个人政治目的而漠视法治和公义的行为,感到悲哀和失望”。
李家超全文如下:
修订有关逃犯及法律协助条例 填补法律缺陷
保安局在2019年2月15日向立法会提交建议,修订现有《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这源于一宗发生在台湾的杀人案,涉嫌港人杀害另一名港人后返回香港。由于香港与台湾没有签订协议,而现时亦没有适用的法律,所以纵使台方已提出法律协助及移送疑犯的要求,香港未能处理。此案凸显了严重的法律缺陷,我们必须填补,不能让严重罪犯逃避法律制裁。
保安局的立法建议,是以同一标准、互相尊重的原则,让香港与未有签订长期协议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在双方同意下,可以用单一个案的方式,处理协助及移交逃犯的请求。单一个案移交只是过渡性以填补制度法律漏洞的特别安排,不适用于有长期协议的地方,长期协议仍然是主要和主体的移交逃犯安排。现时条例订明不适用于香港以外中国其他部分,要让香港可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以个案形式处理协助及移交请求,我们必须取消这限制。
政府建议倣效英国及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和做法,由行政长官签发证明书以启动个案移交程序,把疑犯交由法庭作聆讯及判决。英国是由内政大臣签发,而加拿大是由外交部长签发。
建议的个案移交安排,会全面保留及应用已运作超过21年的《逃犯条例》内所有人权保障,有关保障参考了联合国的范本和国际惯例,包括:
i) 该行为如发生在香港,必须也属于干犯了香港的刑事罪行;
ii) 罪行必须属于《逃犯条例》中订明的46项严重罪类;
iii) 会对该人执行死刑的不移交;
iv) 政治性质的罪行不移交(不论在请求中如何描述);
v) 纵使请求宣称是因某罪行而提出,但实际上是由于政治意见、种族、宗教、国籍的不移交;
vi) 该人可能因其政治意见、种族、宗教或国籍,在审讯时蒙受不利或被惩罚、扣留或其人身受到限制的不移交。
行政机关及法庭会分别严格把关。首先,行政机关如认为请求方不符法例内的保障或规定,会即时拒绝请求。第二,如行政机关认为应启动程序,会把案件交由法庭聆讯,法庭如认为个案违反条例中任何一项人权保障,或证据不足以作拘押令,法庭会立即释放疑犯,行政机关不可移交。有关人士在聆讯期间,有权提出任何理由抗辩,包括政治迫害、请求方以其他罪行作包装等,并可申请人身保护令,又可上诉至终审法院。法院过去21年在处理有关案件有丰富经验,我们信任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公平公正。
在实际操作方面,当香港收到单一个案的请求,如认为符合条文要求和人权保障及应该处理,会要求对方签订该个案的移交安排,作出多项保证及规定,包括:只可就安排内提出的控罪作出检控,不可增加控罪,及提供充分证据让法庭考虑是否足以发出拘押令;不可转送该人到其他地方;不会判处或执行死刑;香港更可提出在《逃犯条例》外的额外要求,例如该人可依法获得律师代表;依法获得律师及家属探望等。之后才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启动法律程序,交法院聆讯。
这次修订建议不单是要处理台湾杀人案,同是要堵塞法律漏洞,不让严重罪犯因没有长期协议而逍遥法外。修订使香港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用同一标准,以互相尊重的原则,只针对个案,务实处理,确保作奸犯科的人,接受法律制裁,更确保香港不会成为逃犯(杀人犯、强奸犯等)窝藏之所,让他们每天生活在你我之间,威胁我们的人身安全及社会治安。
近日香港有一些人,为了达到政治目的,挑拨情绪,务求令这次移送疑犯到台湾受审,不会成事。我对这些只求个人政治目的而漠视法治和公义的行为,感到悲哀和失望。
台湾杀人案必须尽快处理,同时这法律漏洞亦必须尽快填补,以彰显公义。保安局现正收集意见,期望尽快完成修订草案,交立法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