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民族党】向特首发公函 内地行政公文达13种 北京拣用有含意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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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郑月娥今午(26日)见传媒,指收到中央政府的公函,表明支持特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但中央政府发公函支持港府决定属回归以来首次,究竟公函的背后有何涵意?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就取缔香港民族党一事上,北京首次向港府发公函,主要是彰显立场。而发公函目的,第一是要公开表明,支持港府取缔民族党的决定;第二是表明中国政府对遏制港独的决心、强硬态度;第三,“要向全世界,尤其是其他港独组织作出警告,若继续其港独言行,会面临被取缔的命运”。

特首林郑月娥今午见传媒,指收到中央政府的公函,表明支持特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

刘兆佳又认为,北京今次的做法,旨在“表明立场”,不会影响日后的司法程序,“即使民族党日后寻求司法覆核,也没关系”。

事实上,内地政府与港府对“公函”的应用大不同,香港对“公函”的通用广泛,可用于公务人员对市民或私营机构联络,都可用“公函”。但内地政府对于“公函”的应用则相对有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国务院在2001年1月1日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中指,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总共有13种,当中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请示、函等,其中有关函的用法,“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而今次中央政府对港府取缔民族党的决定表达意见,则属公函的一种。

相对来说,北京今次以公函去信特首,姿态相对温和,既表达了中央与特区关系,又不会因姿态太强硬而太刺激港人。例如十三种行政公文中,态度最强硬的是“命令”(令),是依照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知”,用于上级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执行的事项;以及“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曾与广东省公安厅有公函往来

翻查资料,港府与内地市政府以往亦有公函往来,其中在2016年港府与广东省公安厅警务联络科,就李波事件有公函往来,当时时任特首梁振英在行政会议前见记者时表示,因港府当时曾致函内地当局,查询李波的情况及要求与李会面,获有关当局覆函。

至于北京政府是否与港府有恒常的公函往来,还是今次属首次?《香港01》正向当局查询,至今未获回复。

13种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中指,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总共有13种,当中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请示、函等,图片中是“通知”的一种。(网上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