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涉僭建】律政司有结论 郑若骅甩身 夫潘乐陶被检控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及其丈夫潘乐陶名下两间独立屋,早前被传媒揭发涉嫌僭建。事隔一年,刑事检控专员今日(21日)发声明,在考虑了资深大律师意见、屋宇署提交的证据、适用法律及《检控守则》的原则后,同意就郑若骅有关4号屋的僭建物和潘颖欣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合理机会;但其丈夫潘乐陶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则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换言之,法律意见决定不向郑若骅作出检控;但就向其丈夫潘乐陶在相连独立屋的僭建物,就会作检控。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上任之初,被传媒揭发她及丈夫潘乐陶所拥有的屯门海诗别墅3号及4号屋,爆出僭建风波。律政司委员长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资深大律师负责案件,他委托蔡维邦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是否有足够证据提出刑事检控而提供独立法律意见。
在考虑了独立的法律意见、屋宇署提交的证据、适用法律及《检控守则》的原则后,刑事检控专员同意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合理机会就郑若骅有关4号屋的僭建物和潘颖欣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达致定罪,但是就潘乐陶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则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
声明指,2018年12月19日,刑事检控专员收到蔡维邦大律师的最终法律意见。蔡维邦大律师表示就潘乐陶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即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2.5米x4.65米x1.24米(高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梁卓然表示,已申请传票,检控潘乐陶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条。
刑事检控专员指,根据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拍摄的航空照片显示,郑若骅在海诗别墅四号屋的僭建物,包括天台屋、地下楼层外墙扩建物、地下车房对出L形玻璃簷篷、花园覆盖甲板、小簷篷及遮蔽屏风,均是在她的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成为有关物业的登记业主之前已经建成的;至于地库,根据专家意见,由于没有可靠的测试方法,能够将混凝土结构的年龄评估在一段精确的时间内,故难以评估或估计地库的建造日期,又指有其他证据,证明郑若骅在购买4号屋之前,地库已经建成。
声明中指出,蔡维邦大律师在仔细考虑所有证据及资料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有关僭建物是在郑若骅购买四号屋后建造的,或是在她成为物业拥有人之后,明知而展开或进行的违例建筑工程。
蔡维邦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足以支持检控郑若骅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条,即“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