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凯廸】谭惠珠:与陈浩天案相近 案例可引申至乡郊选举

撰文: 蒋钧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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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立法会议员朱凯廸参选乡郊代表的提名无效,法律概念及性质,与陈浩天案相近,在陈浩天选举呈请的判决中,列明参选人的言行与签署的声明需要一致,认为法律可以引申至朱凯廸参选乡郊代表的提名,亦有法律依据。谭惠珠又指,原则上可以褫夺朱凯廸的立法会议员资格,但要由立法会自行决定。

朱凯廸日前被选举主任裁定,其乡郊代表选举参选人资格提名无效。(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谭惠珠今日(8日)早上出席电台节目时指,朱凯廸参选乡郊代表的提名无效,选举主任的裁决没有超出乡郊选举条例,因该条例2002年已存在,附表列明参选人需要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谭惠珠又指,在陈浩天选举呈请的判决中,列明参选人的言行与签署的声明需要一致,朱凯迪今次被裁定参选提名无效的法律概念及性质,与陈浩天案相近,认为法律可以引申,亦有法律依据。

她又提到,朱凯廸前年至今年间,多次提出港独、自决是香港前途出路的其中一个选项,虽然朱凯廸声明不提倡港独,但自决存有灰色地带,从来没有人界定自决的定义,基本法第12条已列明特区政府直辖于中央,不可能存在自决。她认为,选举主任有权力决定参选人资格,但事前一定向政府索取过法律意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