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凯廸答选举主任:和平主张港独受《基本法》保障 难估会否被DQ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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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郊代表选举将于明年1月举行,会阵线立法会议员朱凯廸早前报名参选元朗元岗新村的居民代表时,已表明不会签署确认书。他昨接获选举主任来信,提出五大提问,内容包括“是否仍然不支持‘香港独立’、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前途的选项”等,并要求朱凯廸于今午四时前回应。
朱凯廸在今日回复的信件中表示,同意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表明自己拥护《基本法》。他重申自己不支持港独,但认为港人应决定自己的命运。
不过,对于“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前途的选项?”,朱凯廸选择不回答。朱凯廸指香港人和平地主张港独是获《基本法》保障的权利,批评选举主任提出有关问题的潜台词,是候选人不仅不可以主张港独,还要要主动反对、禁止他人主张才算是拥护《基本法》和特区政府,有关做法不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朱凯廸说,现在只是选村长,不应面对荒谬政治审查,“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李泽彤摄)

选举主任向朱凯廸提出的5条问题,包括“是否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主权”、“是否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否确认真诚地在提名表格上作出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是否仍然不支持‘香港独立’以及“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前途的选项”。

朱凯廸今(27日)在回复选举主任后会见记者,他称自己于2016年成为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已表明拥护《基本法》和香港特区政府,而宣誓亦获得立法会秘书确认,从未受到律政司以司法渠道挑战。朱凯迪指,不明白为何选举主任会提出相关问题,批评是“画蛇添足”,滥用选举法例予以的权力。

对于他选择不回应的问题,即“是否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的选项”,朱凯廸认为此问题有引导性和误解性。他称选举主任的背后想法是,他本人不仅不可以主张港独,还要主动反对、禁止他人才是拥护《基本法》和特区政府。他举例指如外国记者会前副主席马凯不主张港独,但因主持陈浩天演讲而遭政治报复,认为这个想法不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选举主任的五条问题,以及朱凯廸的答复:

问题一:你是否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主权?
答:按现行宪政安排,此乃事实。同意。

问题二:你是否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答:按现行宪政安排,此乃事实。同意。

问题三:你是否确认你真诚地在提名表格上作出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
答:本人为现任立法会议员,就任时曾向全港市民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得立法会秘书确认,亦无受到律政司以司法程序挑战。本人于11月22日递交提名表时再作出同样声明。

问题四:你在2018年10月12日脸书中表达你的立场,尤其是 “... 我的政治主张由参选至今并无改变。因为我的主张,我在2016年的立法会选举才能当选。... 我自己当时至今的立场都是,我并不支持港独,但我认为,香港人应该决定自己的命运。...”。你现在的立场是否仍然继续不支持港独?
答:我并没有改变政见,正如 阁下引述我在2018年10月12日的脸书帖文有以下表述:“我自己当时至今的立场都是,我并不支持港独,但我认为,香港人应该决定自己的命运。”

问题五:你本人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前途的选项? 
答:我提倡或支持推动《基本法》和政制的民主化改革,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基本法》158及159条,作为中共封杀真普选后,港人自决前途的目标。我认为,和平主张港独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权利。选举主任问香港独立是否自决前途的“选项”,背后的想法是我不单自己不可主张港独,也要反对甚至禁止其他人有此主张,否则就是不拥护《基本法》。我认为这个想法并不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朱凯廸批评现在北京对香港的政治干预严重,“去到一个地步连美国都考虑停止香港的独立关税区”,他强调政府不应再扩大政治审查,还市民自由发言、参政的权力。他亦重申,现在只是选村长,不应面对如此荒谬的政治审查,“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

对于会否担心被DQ?他称现阶段无法回答,但若被DQ,则会作打官司的准备。朱凯廸又认为“民主自决”已成为红线,而他提出的自决是指自人大831落闸后,香港的双普选没办法向前时,港人应该认真思考出路,如修订《基本法》第158及159条。

建制消息:被DQ风险增

资深建制派消息指,不像周庭及刘小丽,北京并无下达“指示”DQ朱凯廸,“如果他‘正正经经’回答选举主任的问题,相信好大机会过关”,但现在朱凯廸选择不回答港独是否自决选项,被DQ风险骤升,选举主任有可能“执正来做”褫夺其资格,“如今全看选举主任一念之间”。

 

(李泽彤摄)

汤家骅指对基本法理解有偏差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拥护《基本法》不单单是接受或容忍,还要推广《基本法》,而朱凯廸对《基本法》的理解明显存在落差,“恐怕同选举主任的理解有差距”。汤又指,《基本法》第一条订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本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不可能包括香港独立或自决,国际人权公约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亦不可超出国家安全领域,认为朱凯廸的观念有偏差。

但这是否足以令选举主任否决朱的参选权?汤家骅强调他不宜评断,亦不应给选举主任压力,需由选举主任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