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山竹】政界倡引《紧急条例》宣布停工 法律界指欠法理基础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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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台风山竹逐渐远离本港,交通系统和路面情况仍未回复正常,但政府未有宣布停工,令民怨沸腾。有不少政界人士指出,政府可根据香港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宣布停工。人民力量立法会议员陈志全认为,政府可运用该条例宣布停工,防止雇主解雇或惩罚不能上班的员工。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强调,法例不能用作宣布停工,“有乜可能雇主因员工返工而坐监同罚款?”本身是大律师的新民党容海恩认为,法例未必赋予权力,让政府宣布全港停工,又指今日情况仍未算是紧急情况。
有政界人士提出,政府可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宣布停工,又指法例2(l)列明“规定某些人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可用作支持政府宣布停工的法理基础,到底条例是否涵盖于今日的情况?
陈志全认为,政府可运用该条例宣布停工,防止雇主解雇或惩罚不能上班的员工,又指条例并无为“紧急”作出定义,赋予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很大的操作空间,而且订定相关紧急规例生效日期可以自订,即使只生效一天也可。
但汤家骅斩钉截铁指,法例不能用作宣布停工,“呢个梗系唔得啦!”他指法例是指整体社会的紧急情况,只适用于暴动、戒严的情况,又反问“有乜可能雇主因员工返工而坐监同罚款?”
他又指全港停工,意味很多公众服务亦会停止,例如运输署、海关等,会引来很多市民投诉。他指特首林郑月娥的处理手法已于中间落墨,处理得宜。
容海恩认为,法例未必赋予权力,让政府宣布全港停工。她强调需要先介定何谓“紧急”,又指若全港停工会牵连甚广,“因为打风就用呢条条例就太过容易!”她指出,今日的情况仍未算是紧急情况。不过她认为,立法会应检讨和研究日后应对这些台风后情况的新机制,避免社会再生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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