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天演说被指触犯煽动罪 大律师公会:激起听众用暴力才算干犯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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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日前在外国记者会(FCC)以“香港民族主义”为题发表演说引起争议。港澳办主任张晓明事后指陈浩天是“煽动分裂国家”,涉嫌违反香港的刑事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的“煽动罪”。
香港法律界对此有不同看法,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接受英文报章访问时表示,即使陈浩天演说具煽动性,但演讲者必须激起听众使用暴力,才会干犯“煽动罪”。
有人权大状之称的戴启思接受《南华早报》访问时指,仅仅是鼓吹港独的言论,不足以令当局检控陈浩天。他又表示,当局要引用“煽动罪”检控,陈的演说需符合演说者激起听众不满并使用暴力这项条件。
身兼行政会议成员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接受该报章访问时也表示,如将“煽动罪”套用在陈浩天案例上,会与现行的《香港人权法条例》相抵触。他指,除非陈浩天的言辞非常具感染力,令他确实激起了社会动乱,不过陈浩天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此外,香港律师会副会长陈泽铭也表示,考虑到人权法及英国司法机构的有关案例,他对司法机构会能否以“煽动罪”将陈浩天定罪持怀疑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