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智峰手机风波】法律界指或干犯盗窃罪 最高可判处监禁十年

撰文: 蒋钧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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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峰昨日(24日)在立法会“一地两检”法案委员会开会时,涉嫌在会议室外抢走保安局一名女职员的手机,并冲入男厕匿藏,事隔一段时间才归还手机给女职员。该名女职员已报警处理。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未经同意取去他人财物,可能已涉及刑事行为,触犯《盗窃罪条例》,最高可判处监禁十年。

许智峰或干犯盗窃罪,最高可判处监禁十年。(资料图片)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接受《香港01》查询时指,就事件初步来看,许智峰有机会干犯盗窃罪,但仍要看他有否犯罪意图,即使许最终有交还电话,但亦只能作求情因素。

翻查资料,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用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监禁10年。

事实上,此类事件并非首次发生,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于2016年11月在房屋及发展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质询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有关横州事件时,涉抢去其桌上的文件夹,遭律政司以《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票控长毛一项藐视罪票,辩方争议控告长毛的条例不适用于议员。最终裁判官认为特权法的第3条保障立法会的言论及辩论自由,以确保立法会能有效发挥功能,裁定条例不适用于议员,梁国雄因案件终止聆讯而无罪释放。

汤家骅认为,两者事件性质不同,因许智峰抢走女职员手机的地方在会议厅外,许亦不是在执行职务,故不受《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豁免。他又提到,前立法会议员黄毓民2014年7月在立法会行政长官答问会上,向时任特首梁振英掟杯,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

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则指,暂时看不到许智峰或触犯任何一项控罪,认为即使是盗窃罪,亦要看其犯罪意图,“如何证明许智峰的心态是想永久剥夺手机”,认为许或触犯立法会条例的机会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