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恐得不偿失 行管会何以放生4前议员?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去年11月向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罗冠聪、刘小丽和姚松炎追讨每人过百万元的薪津。
事隔数月,行管会昨日(18日)决定不会追讨4人酬金,只需归还预支营运资金,由19万元至31万元不等。梁君彦指今次事件中,行管会以“法理情”兼备原则处理,加上追讨法律费用以千万元计,利用公帑追讨欠薪恐得不偿失,因此最终决定“以和为贵”。
据悉,行管会法律意见认为,其中一个抗辩理由“改变位置”(defence of change of position)有机会令立法会败诉,故此是不兴讼的因素之一。
在去年7月被法庭DQ议员资格的梁国雄、罗冠聪等4人,一度被行管会去信追讨274万元至313万元不等的薪津。不过行管会在昨日的闭门会议后,宣布放弃全面追讨薪津,但就开出3大条件,包括要求对方归还已预支的营运资金、议员资格被取消后的预付开支、以及归还资本项目如手机电脑等等。
梁君彦昨日开腔回应记者时,指出若行管会坚持全面追讨薪津,官司讼费将达8位数字,直认若使用更多公帑追讨有关款项未必符合审慎运用公帑的原则。在行管会开出的条件下,4人需偿还19至31万元不等的款项,比之前的200至300多万相差甚远。而对于有关决定,几位涉事人反应都倾向配合。
行管会的决定固然存有政治思量,但败诉风险亦是一个因素。港大法律学者张达明认为,“按服务计酬方式” (quantum meruit)以及“改变位置”(defence of change of position),两大法律原则,或是促使行管会“放生”4名前议员的因素,当中以前者尤甚,皆因根据“按服务计酬方式”,相关人等在过去一段时间向立法会及政府提供了“货真价实”的服务,立法会及政府亦因此受益,即使相互之间没有合约关系,也可以基于“按服务计酬方式”得到酬劳,以抵销立法会行管会要求他们退还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