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松泰“违背誓言”及“行为不检”成立 立会报告指构成谴责理据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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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公民立法会议员郑松泰被指前年十月,在立法会会议厅倒插国旗和区旗,遭谢伟俊动议谴责,今天调查委员会主席梁美芬向立法会提交调查报告。
报告指,郑松泰在立法会会议上,公开羞辱国旗及区旗,同时构成《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项所指的“违反誓言”及“行为不检”。调查委员会谴责郑松泰的行为,并一致认为,经委员会调查确立的事实,足以构成谴责郑松泰的理据。

郑松泰在2016年10月,于立法会会议厅内倒放建制派议员座位放置的中国国旗及香港区旗装饰品,因而被控公开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国旗及区旗。(资料图片)

报告指,事发当日,立法会会议上,摆放在议员桌上的“国旗及区旗展示品”,可被视为国旗和区旗,即郑松泰所倒插的“国旗和区旗展示品”应被视为国旗和区旗。委员会又认为,有关“展示品”的摆放,旨在突显议员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庄严意义及承诺,而郑松泰屡次无视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蒋丽芸及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劝阻,作出倒插国旗及区旗的行为。委员会认为,郑松泰是以立法会议员身份公开羞辱国旗和区旗。

根据谴责议案的两项指控,即郑松泰违反自己按《基本法》中规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誓言;及《基本法》中所指的“行为不检”。调查委员会认为,郑松泰的行为,“任何合理的人都会认为郑议员不愿意或至少是无意承认或尊重该等旗帜所代表他意义”。委员会指,郑的行为“显示他没有表现出有意真正及忠诚地接受和履行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有关他违反立法会誓言的指称成立。

至于对郑松泰“行为不检”的指控,调查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指引,“议员应确保其行为一定不会令立法会的信誉受损”,亦不应使其处境,有负市民对议员在一般行为准则方面的期望。而郑松泰的行为,在电视及网上直播,受到公众关注,同时报告指,郑松泰至报告发表时,仍未就有关行为公开道歉,加上他被裁定羞辱国旗、区旗的刑事罪名成立,都令“立法会的声誉严重受损”,故构成“行为不检”。

调查报告显示,调查委员会曾邀请合共43名可能成为证人的人士作供,包括受调查的郑松泰及4名提出谴责议案的议员;事发时在桌上摆放“国旗及区旗展示品”的11议员;没有在桌上摆放有关展示品,但当时在席的25名议员;及立法会秘书处两名管事。惟最后只有议员谢伟俊、蒋丽芸、廖长江、刘国勋、许智峰及立法会秘书处两名职员同意到委员会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