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言论违法?张达明:不可扣帽子 汤家骅:倡将来叛离亦入罪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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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在台湾发表的言论激起千层浪,今日再有内地官媒发文抨击,指“港独”言行违反内地宪法与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条例,促港府以法律追究戴耀廷。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不认同戴耀廷是鼓吹或煽动港独,又指要根据个人行为方能决定某人是否违法,而非“扣帽子”。他亦指出《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条例已经过时,是否仍适用实成问号。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汤家骅就认为,即使倡议将来叛离国家,在现时的法例也会被视为煽动,所以戴耀廷的辩解不成立,但有关当局需要搜集证据,证明其叛离国家的意图。

戴耀廷在台湾发表有关香港可考虑建立国家的言论,被内地官媒指违反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条例。(卢翊铭摄)

政府上周五罕有发声明,强烈谴责戴耀廷的言论,重申任何有关“港独”的主张均不符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但没有说明戴耀廷是否涉嫌违反法例。
不过,《人民日报》海外版今日发表的署名文章,就直指戴耀廷违法。文章声称,港独言行违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条例等法律,要求特区政府尽快追究戴耀廷等人鼓吹港独,彰显法治。

究竟《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条例是如何?有关条例早在港英时期已经定立,内容仍可见代表前宗主国英国的“女皇陛下”字眼,如第9条《煽动意图》,煽动意图是指“意图包括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间或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

至于煽动罪的惩处,根据第10条《罪行》,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等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中大去年开学后,涌现“香港独立”横额及海报,引起中港两地激烈讨论。(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去年中大发生“香港独立”标语风波,校方要求拆除的理由除了不赞成港独,亦因为挂该标语“违反法律”,校方其后解释是违反《基本法》,但没有交代学生还有否触犯本地的法律,事后亦没有人被法律追究,但汤家骅当时认为,展示港独标语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条例》。

张达明估计,行管会是考虑到两个法庭上的抗辩理由有可能导致败诉因而放弃全面追薪的决定。(资料图片)

如何才能达至煽动的意图,张达明认为,不能只拿著“港独”一词来“扣帽子”,应该根据当事人实质的行为来判断:“我们的法律非这样,要弄清楚做了甚么事,该事情是否违反了若干条例,而非扣帽子式,用label(标签)用港独名义,讲港独就违反了”。他亦不认同戴耀廷是鼓吹或煽动港独,指戴耀廷说得清楚,香港没有条件独立,而且他非赞成或推动港独。

不过张达明强调,数十年前制定的《刑事罪行条例》很可能违反《基本法》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时还是否可以此作检控,是个很大的问号:“当年为何提出制定《基本法》23条,是因为现行这方面的条文本身好多年前制定,表述比较阔,所以究竟是否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的保障,政府当时的看法都觉得是”。

汤家骅认为,倡议将来叛离也是煽动,所以戴耀廷的辩解不成立。(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汤家骅就认为,煽动罪其中一原素,是达致令港人叛离特区政府的效果,所以不在乎在哪里发表言论,问题在于能否证明被告有否意图透过言论去煽动港人。

汤家骅认为,倡议将来叛离也是煽动,所以戴耀廷的辩解不成立:“他也是法律学者,所以他自己应该清楚,所以意图问题比较难说。但因在外地,单看台湾论坛比较难说他已犯罪,但如有其他在港之罪证那便难说了。”他重申,意图不应看单一事件,而要看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