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新闻案|陈弘毅指媒体刊载文章亦有责任 加免责声明不能免责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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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场新闻》案昨日判决,港大法律学院宪法学讲座教授陈弘毅指,被告是否有煽动意图,是根据文字或言论去推论,首先要看是否会引起人憎恨、藐视中央政府、特区政府等,再看被告是否具备此意图,以及是否罔顾“煽动他人”的后果。他说,媒体对平台发表的文章有一定责任,单纯列出免责声明并不能免责。

被告钟沛权。(郭梓谦摄)

煽动罪没要求一定要导致暴力和破坏治安

陈弘毅在港台节目中表示,无论是原本是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罪,还是今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煽动罪,并没有要求证明事件最终导致暴力和破坏治安,因此法院下判断时,案件不一定涉及鼓吹暴力。

刑事法对刑事被告人意图、意向有要求,除了客观上做了某个行为,亦要看主观意愿,促意犯某个罪行以达致某个后果。而陈弘毅进一步解释,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罔顾后果,例如有人袭击他人,原本并非有意令人死亡,但袭击行为会令人死亡,而施袭者罔顾此后果,亦已经构成谋杀。他说,就算被告人没有煽动意图,亦要考虑批准发表文章会否罔顾煽动他人的后果。

被告钟沛权(右)及林绍桐(左)。(夏家朗摄)

从文字及过去言行推论是否涉及煽动意图

至于文章或言论是否有煽动意图,陈弘毅说要从文字或言论去推论,首先是否涉及条例所载的引起人憎恨、藐视,再看被告是否真的具备此意图,而法院是可以从发表的文字以及过去的言行去推断意图。以今次案件,法院除了看作为编缉的意告同意发表这些文章,亦会看办传媒的理念,以理解两名被告的意图。

在判断意图时,法院是带有主观判断。陈弘毅以谭得志案来解释,指定一篇文章在不同社会环境下,是否构成煽动可能得到不同结论,所以要看当时社会情况。至于社会情况如何就要法院评估,今次案件的评估是,在当时社会状态之下,11篇文章会构成煽动。

10篇由钟沛权审批的煽动文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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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代检控大公报 证媒体亦要承担一定责任

《立场新闻》案亦控告母公司,对于发表文章的平台责任,陈弘毅指媒体是有一定责任。他以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罪为例,1950年代港英政府以此条例检控《大公报》,而大公报是转载《人民日报》的社论,可以刊载文章的媒体亦要承担一定责任。

至于如何判断编辑和传媒的责任,陈弘毅说要看被告是否有煽动意图,或明知有煽动性而罔顾后果。就算传媒有免责声明,称刊登文章目的是要“指出政府错误”而非煽动,但文章内容是否涉及煽动,还是要独立判断。如果文章具煽动性,加了声明亦不会变成没有煽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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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诚相信文章不涉煽动 可举理由辩护

然而,若果传媒、编辑等被告人真诚相信文章不具煽动性,亦可作为辩护理由,举出相信文章不具煽动性的理由。

今次是法院首次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煽动罪检控传媒,明年终审法院将会就谭得志案聆讯,陈弘毅说今次判决对谭得志案不会有大影响,因为上诉庭和终审法院有权威性,而今次是下级的区域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终院或其他区域法院案件都没有约束力。

然而今次是首次检控传媒,陈弘毅表示往后再有检控的话,亦会参考今次判决,但亦要看较上级的谭得志案现有判决及终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