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敏文章指维护国安条例修改假释规定 惩教署谴责误导
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在《明报》发表文章,提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有关假释的安排。惩教署强烈不满并谴责陈文敏的文章,指文章作出失实和具误导性的评论。
陈文敏的文章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早前修改了假释的规定,对触犯危害国家安全者,除非惩教署长信纳他们获假释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获假释。”并指“当惩教署长自行决定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而引用新的准则,便可能涉及违反追溯效力的原则。”
文章又表示:“假释的目的是鼓励在囚人士在囚时行为良好及协助犯人更生重投社会,法院在判刑时应当已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及被告获假释的可能,当判刑后获假释的条件被修改,让惩教署长重新考虑法院已考虑的因素而改变判刑时获假释的条件,那拒绝的理由便只能是惩罚性,违反追溯效力的原则”
惩教署强烈不满并谴责该文章,表示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获得提早释放的权利,又指法例下的减刑或提早释放机制,是为鼓励在囚人士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设立。惩教署署长准予在囚人士提早释放的酌情权或将个案转介予相关委员会以考虑提早释放在囚人士,均必须根据《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监管释囚条例》及《监狱规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或处理。
就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而言,《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上述法例作出了修订,如某在囚人士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则除非署长信纳该在囚人士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该在囚人士不得获得减刑或其个案不得获转介予相关委员会考虑提早释放或覆核其刑罚。
惩教署表示,有责任依法有效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新规定下,署长须先决定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在囚人士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是否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署方又表示,有关规定适用于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在囚人士,不论其刑罚是在有关修订生效之前、当日或之后判处。
署方强调,新的规定并非惩罚性措施,它没有增加法庭所判处的刑期,亦不影响已经被提早释放的人士,因此绝对不涉及《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关于刑事罪及刑罚没有追溯力的规定。
署方反驳文章,表示并不存在文中所述“惩教署署长自行决定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此外,案例确立的原则是法院在判刑时不得考虑被告人是否有可能根据法例获得减刑或提早释放。
署方称,陈文敏文章透过这些不实的观点,引导读者误以为一名在囚人士若根据法例不获减刑或提早释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罚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惩教署就此表示强烈不满和予以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