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粮“无王管” 出事后主人难追讨 本港法例大落后
爱护动物无分国界,《香港01》宠物频道及其facebook专页欢迎你投稿。
本文是来自“狗狗民宿创办人”陈慧敏的投稿,她担心现今法例无法保障购买饲料的猫狗宠物主人,以及进食饲料的宠物。一旦出事,宠主也难以追究责任,也缺法律途径去追讨。
宠物粮大厂希尔思(Hill's)早前公布因同受维他命D过高超标影响,需作大规模回收。事件发展至今,美国有报道表示有狗狗进食了维他命D过高而回收的粮死亡,而个别人士已经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入禀控告希尔思。回顾香港,我们缺乏合适的法例监管宠物粮,笔者担心若果香港有狗狗不幸进食问题狗粮出事,狗主亦无法诉诸法律,为狗狗讨回公道。是以,笔者委实希望有关当局(一)抽查宠物粮,(二)修例以保障香港的宠物以及宠物主人。
重罚以儆效尤?
农历新年前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便公布,粮食大厂希尔思回收逾20款罐头狗粮,因为维他命D超标过高;希尔思香港facebook稍后亦表示香港亦有二款罐头牵连在内需回收。美国传媒报道有狗狗因进食问题狗粮而离世。其实希尔思身为宠物粮大厂,而且之前数月市场已陆续出现维他命D过高回收狗粮的情况,希尔思仍然犯上同样错误,其生产及监管水平已经惹人担心!而若果其生产的狗粮甚至引致狗狗离世,若为属实,这实在必须要重罚严惩,以儆效尤。
美国的司法制度与香港不同,美国风行集体讼诉,但香港的司法制度不设此渠道。事实上社会对于香港是否应引进集体讼诉制度讨论良久,笔者并非说支持或反对引进集体讼诉机制,而是关心一个核心问题,若果在香港有狗狗不幸进食问题狗粮并且因而身故,法律可以保障我们吗?
不争的事实,是目前香港缺乏监管宠物粮的机制,按渔护署向立法会提供的资料:“食用动物饲料的供应及使用受到《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N)规管。宠物食品的生产、进口或分销则一般不受本地法例的规管。”简单来说,其实就是没有法例保障购买饲料的猫狗宠物主人,以及进食饲料的宠物。
本港法例欠保障
渔护署在回答立法会议员查询时,会搬出:《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商品说明,包括关乎货品成分或产地来源的商品说明,而有关法例适用于一般货品,包括宠物食品。市民如怀疑宠物食品的商品说明属虚假,可向香港海关(海关)举报。消费者如对宠物食品不满,亦可向渔护署或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作出投诉。
但以今次的狗粮维他命D过高事件来说,笔者怀疑《商品说明条例》的适用性。因为维他命D本身是宠物粮的成份,在成份表可能已列明。按笔者的理解,可能只有在宠物粮注明其营养达complete and balanced的狗粮出现维他命D过高,才可引用《商品说明条例》兴诉。
在美国,宠物粮印上complete and balanced营养有监管要求,即有关宠物粮有齐该品种动物所需的营养成份,并且合乎比例。问题是,也有若干宠物粮并没有印上complete and balanced即不达此标准,有些宠物粮可以只为complete营养——即营养元素齐全但不保证合符比例。由此可见,《商品说明条例》对于今次维他命D过高事件的适应性,笔者实在划上一个大问号。
再说,一如笔者早前指出,维他命D过高,或者部份营养素不足或过高,这并不是肉眼可以察觉的问题,而是需要在实验室进行化验。据笔者查看坊间资料,一项物质的化验动辄几百一千元,作为猫狗主人,根本难以承担这沉重的开支。
恒常抽查应加强管制
有见及此,笔者认为渔护署实在有必要设立恒常的抽查机制,确保在港售卖的宠物粮安全。另外,亦应要求宠物粮进口商必须确保其产品适合宠物食用,例如可像日本般以立法途径,定明宠物食品业经营者必须符合就宠物食品生产所订明的标准。
说到有关动物/宠物的法例,过去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立法精神普遍视动物/宠物为主人的财产,不过近年个别国家已经大有进步,考虑动物本身为有感受能力法例需要保护的独立个体。近年香港立法会成立“研究动物权益相关事宜小组委员会”,亦是令人鼓舞的正面发展。
按政府自己引述的2017年资料,目前本港的宠物猫宠物狗已达50万头,这些宠物绝大部分都依赖进口宠物粮。如此庞大的数字,笔者委实希望政府及立法会认真考虑立法保障香港出售的宠物粮安全;切勿让悲剧发生才亡羊补牢。
“狗狗民宿”是一间志愿帮助待援狗狗和基层人仕的社会企业,会替狗主寻找爱狗家庭以照顾他们的狗狗家人,让他们可安心出门。此外,在营运暂托之家同时支援无家者和待援狗狗,并会雇用无家者为狗狗暂托之家的留宿员工,为他们提供居所和工作。
网站:https://www.dogdogbnb.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