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红包借钱不用还?内地法院:属自愿“赠与”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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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在内地早已深入日常生活,透过微信发红包或转帐都十分普及,但也衍生不少纠纷。农历新年前夕,陆媒《澎湃新闻》引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宗判例报道指出,若事后出现借贷争议,一般情况下,微信红包因意味自愿赠与而无需返还,微信转帐则否。

在该宗微信转帐的争议案例中,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帐支付12900元(人民币.下同),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加上其他方式共计12万余元。后来,双方关系破裂,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但周先生辩称上述款项均为“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帐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其中,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案例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至于刘女士透过微信转帐向周先生支付的1万2900元,虽然周先生辩称也是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之意,同时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透过微信转帐支付的款项,应认定是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故此,对于微信转帐和微信红包这两部分款项,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提示,虽然微信转帐和微信红包皆是透过微信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认为,微信红包为微信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其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通常情况下,中国民间习俗给付“红包”,意味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但微信转帐则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仅是微信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