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修建鱼塘祖坟拜台被水淹 法院判侵犯祭奠权需降水位20厘米
家住四川攀枝花的王先生反映,自从邻居修建鱼塘后,母亲的坟墓拜台时有被水淹,春节、清明都无法祭拜,他多次与邻居沟通要将鱼塘水位降低未果。
祖坟被淹3年多,王先生忍无可忍,今年2月将邻居起诉至法院。邻居表示,该土地是依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自留地,他有权自行处置,修建鱼塘不存在侵权。
法院一审认为,邻居为鱼塘蓄水时淹没拜台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及其近亲属对祖坟的祭奠权,判定在王母坟墓的拜台下,长期保持水位下降20厘米。
王先生介绍,母亲已去世36年,坟墓周围原是一块晒场,后来被邻居兼远房亲戚王某才用于种水稻,对方之后将该土地建成鱼塘养鱼,结果蓄水愈来愈深,以至于其母的坟墓拜台逐渐被淹。
王先生称,早前自己一直在外打工,王某才知道他春节会去祭拜,便会提前放水把坟墓拜台露出,“但我们后来发现祖坟拜台经常被淹”。王先生认为,这不仅影响他们拜祭亲人,且母亲坟墓也不宜长期被水浸泡,“坟墓不仅是母亲遗骸的安葬之所,也是祭奠母亲和寄托哀思的地方”。
王先生多次与王某才一家商量,希望能将鱼塘的水位降低,避免淹到坟墓拜台,但对方未同意。由于村社多次调解无果,今年2月,王先生将王某才及其儿子起诉至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除鱼塘蓄水恢复耕种,或水位降低至坟墓拜台以下80厘米,并保持水位;请求判定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人民币,下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王某才认为,该土地是他们一家人依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包的自留地,他们在自己家自留地上挖鱼塘,也是他们自行处置自家农村自留地的权利,这一行为没有侵犯王先生的任何权利。同时,坟墓并未被水塘淹没,且在修建鱼塘时已为王先生一方保留必要的祭拜路径和祭拜条件,因此他没有义务恢复耕种或降低水位。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祭奠权是依法应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本案中,王先生母亲的坟墓长期被水塘浸泡,祭祀拜台偶有被浸没的情况。王某才围地蓄水淹没拜台的行为侵犯原告及其近亲属对祖坟的祭奠权,两人作为同村同姓的村民,双方应和睦相处,王某才应本着善良风俗为原告及其近亲属的祭奠权排除障碍。
今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才及其儿子在本判决生效后,在二人承包的水塘蓄水时,在王先生母亲坟墓的拜台下,长期保持水位下降20厘米。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一审判决后,王某才及其儿子不服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