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将领冯钦哉行贿?不满电视剧情节非史实 嫡孙提诉护爷爷名誉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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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电视剧《西安事变》一段有关抗日将领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金条、炸毁煤矿的情节引发争议,冯钦哉的嫡孙冯寄宁认为,上述情节属于恶意编造,严重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权,15年前将拍摄方西安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最后赢了官司,获制片厂登报致歉。讵料事隔多年,该电视剧的侵权桥段再次出现在网上,74岁的冯寄宁决定再次打起法律战。他近日表示,自己不要赔偿,要的是一个说法,“历史人物不能随意戏说,电视剧更不能胡编”。

冯钦哉先后投身辛亥革命、护国讨袁、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等。(Wikimedia Commons)

史料记载,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先后投身辛亥革命、护国讨袁、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等,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北平和平起义。而冯寄宁身为嫡孙,退休后主力研究、收集有关冯钦哉的资料。

2007年12月,西安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拍摄的36集电视剧《西安事变》在央视八频道播放。剧中情节包括冯钦哉炸毁煤矿、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贿赂钱大钧金条一根等。冯寄宁认为上述情节对冯钦哉名誉造成严重损害,遂提起诉讼,要求西安电影制片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2008年8月5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情节均没有证据证实为史实,认定冯钦哉将军给钱大钧行贿金条之情节贬损了冯钦哉人格,侵害了冯钦哉的名誉权,构成了民事侵权,判制片厂停止有关情节播出,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制片厂事后也履行了义务。

西安电影制片厂曾登报致歉。(上游新闻)

本以为纠纷自此告一段落,然而,2019年,冯寄宁发现多个网站正播放《西安事变》,其中侵犯冯钦哉名誉权的内容并未删除。于是,但他决定再次发起维权,维护爷爷的名誉。

经查,原来网站播放权来自于霍尔果斯一家传媒公司,且授权方正是西安电影制片厂。冯寄宁遂对播放影片的网站进行起诉,后与该网站及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达成和解并撤诉。资料显示,2022年2月28日,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与西安电影制片厂签订赔偿协议,约定传媒公司与冯寄宁的赔偿款,由西安电影制片厂承担。

不过,当冯寄宁再诉西安电影制片厂时,双方因该协议产生了争议。冯寄宁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蔑视法律权威,知错不改,为谋取利益,故意继续传播,致使侵权范围扩大。但西安电影制片厂认为,冯寄宁主张的事实,西安电影制片厂已经进行了赔偿,赔偿过后,未再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驳回冯寄宁诉讼请求。

冯寄宁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判决。(上游新闻)

对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在霍尔果斯某传媒公司授权其他方公开传播时,才能引发社会对冯钦哉名誉评价的降低产生侵权损害后果。鉴于西安电影制片厂实际上已经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冯寄宁再单纯对西安电影制片厂向霍尔果斯传媒公司的转让行为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冯寄宁的诉讼请求。之后,冯寄宁不服上诉,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明知有错却继续转让播放权,他要的不是赔偿,而是一个说法。

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判决,认定西安电影制片厂存在过错,判令西安电影制片厂在全国发行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冯寄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人民币。

冯寄宁等来判决,但他强调自己不是要赔偿,而是要一个说法。(上游新闻)

法院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转让播放权的行为与各平台播放侵权情节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西安电影制片厂明知有侵权情节,却不删除,对外转让播放权,其对本次侵权有过错,应认定西安电影制片厂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另一方面,《西安事变》并非仅在某影片网站平台播出,而是在多家平台播放,其中法院判决另外两家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均是因冯寄宁邮寄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两公司在收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都承担怠于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而非替代西安电影制片厂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西安电影制片厂已经承担了全部侵权民事责任。

虽然西安电影制片厂依照法院判决给冯寄宁支付了3万元精神抚慰金,不过却没有如冯所期盼的登报致歉。对此,冯寄宁表示,自己想不通为何一句“道歉”是如此之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