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成年人被列老赖限制高消费?陜西法院急删 曾有案例因此致歉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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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针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会以列入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方式惩戒,一旦成为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会受到限制(俗称“限高”)。然而周一(6日),陜西省榆林市佳县法院发布的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却引发关注。名单共纳入22名被执行人,但当中却有两名未成年被执行人。据了解,以往亦曾有法院因纳未成年人作被执行人而致歉。

佳县法院发布的公告显示,两名未成年被执行人分别生于2007年和2009年,皆姓王。他们户籍地址一致,均为佳县王家砭镇王家砭村。公告中,与两名未成年人户籍地址一致的被执行人还有另一名王某,以及陈某某。四人执行标的均为18万元人民币,执行案号均为(2023)陜0828执517号。不过,当日22时30分左右,佳县法院微信公众号已将该名单删除。

两名未成年被执行人分别生于2007年和2009年,皆姓王。(佳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公开资料显示,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被限制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虽未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加以区分,但其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以往,亦曾有未成年人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的案例。2020年12月,河南郑州一名9岁女童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舆论关注。此后,郑州金水区法院发布致歉声明,称该院对案件进行了覆查,“现在,我们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上述声明又反思称,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在今后工作中,法院将认真汲取教训,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牢固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目标,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另在2023年5月,四川成都一名11岁的未成年人亦据报连续两年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事主的姐姐将此事公开后接到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这是工作失误,已经将限制消费令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