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价值过万金手链后自觉“不值钱”随手丢弃 广西男被判赔8376元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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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是美德,但如果拾完别人的失物随手丢弃,却随时会付上法律责任。早前,广西崇左市扶绥县的何某在南宁不小心将一串价值10470元(人民币.下同)的金手链遗落,被韦某捡走,但韦某觉得“不值钱”,擅自将手链带走并丢弃,最后被法院判赔偿8376元。
事源2022年8月4日晚,何某与家人乘车回到南宁市良庆区某地产宿舍区门口住处,结果他在抱小孩下车时掉落一串手链在地上而未有察觉,直到次日早上才发现手链遗失。通过闭路电视,可见手链疑被韦某拾起,何某遂向大沙田派出所报警。后因双方协商无果,何某起诉韦某,要求返还。
韦某辩称自己捡到的是带有钥匙扣的一条链条,并非何某的足金手链,且捡走后到光亮处确认,他觉得物品并不值钱,于是便丢弃。何某提供的影片证据及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不能证明其所捡的就是涉事足金手链。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在案证据,何某当日在家门口不慎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拾得的链条相吻合。因韦某自述称其已将捡拾的链条扔掉在不明处,故何某主张返还手链的诉讼请求无法实际履行。韦某拾到遗失物手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亦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造成物主何某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韦某承担80%赔偿责任。
最终,韦某被判赔偿何某8376元。一审后他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