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校长贪污罪成后继续任职8年 律师:违反廉洁从业基本条件
广东陆丰市一中学校长郑某某,被揭曾被判贪污罪成,却先后两次通过陆丰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考核,违反《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8月8日,郑某某回应称,相关部门已调查核实,证实当时纪检部门的处理正确,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上游新闻》报道,陆丰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前任老师林先生举报,郑某某被判贪污罪后仍继续任校长。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郑某甲(即郑某某)任职于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期间伙同他人私设小金库,个人获帐款19300元(人民币,下同)。
法院认为,郑某甲与同案被告郑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利截留学生的课本、资料费等款项,并以节日费的名义从中私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案发后,陆丰市教育局根据郑某甲的政绩,书面恳求给予酌情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陆丰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的意见。鉴于两名被告投案自首,积极退清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月12日,陆丰市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陆丰市教育局回应
2018年,由于对“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节日补贴发放”等持有异议,林先生与时任校长郑某某产生矛盾。他不断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郑某某的相关问题,并发现在判决生效后8年内,郑某某“带罪”先后两次通过市教育局考核。
对于郑某某被判贪污罪后仍担任校长一事,陆丰市教育局回应称,2015年,陆丰市纪委对郑某某的违法违纪问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陆丰市监察局对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由于当时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没有对其作出职务调整决定或建议等措施,郑某某继续担任陆丰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职务。
由于郑某某在该校任职校长满两届,需进行交流,市委任免其职务,并于2020年9月将他调任陆丰市东海某某中学校长。除郑某某外,陆丰市教育系统没有出现同类情况。
林先生认为,2020年郑某某“带罪”调任到另一所中学任校长,是违反2017年1月施行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他又指,2022年1月上任陆丰市教育局长的陈某某,得到举报信息后继续放任此情况持续。林先生已在社交平台发布多篇文章,指责陈某某“不作为”、“黑箱操作”等等。
陆丰市纪委调查核实,反映陈某某的有关问题均失实或查无实据。目前,陈某某已向陆丰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起诉林先生诽谤罪。
对于“带罪”任职一事,郑某某指2015年纪检部门已作出党政纪处理,相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证实当时纪检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并强调“这不是我个人的事,每次相关部门来调查都是向市教育局和纪委了解的……请理解想干事创业的校长的不易!”
律师:免于刑事处罚也是贪污
关于“带罪”任职一事,有内地律师介绍,首先要看当地教育局的考核用人标准中,是否包含对有犯罪记录的人做禁入限制。
其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载明“犯罪记录”字样,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廉洁从业”。郑某某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被判贪污罪成,亦即不廉洁,显然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不符合任职的基本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要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在任命当事人为校长之前,就应该对当事人的‘廉洁’表现进行考察。在当事人已经有‘贪污罪’犯罪记录的前提下,仍然将其任命为校长,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