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高材生制售药物治猫绝症 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重判15年
几年前,胡虹艳的爱猫确诊猫界绝症——猫传染性腹膜炎(猫传腹),但她喂服购自国外的一种化合物后,爱猫竟奇迹般痊愈。
为帮助其他同样患上猫传腹的猫只,胡虹艳自行改良化合物再对外销售;她合成的化合物在上海宠物圈被奉为“救命药”,胡虹艳也被患猫主人们唤作“药神”。
由于胡虹艳制造的合成物未取得国家审批,2021年她被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拘捕。
6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胡虹艳被判囚15年,罚款4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弟作为从犯,被判囚8年。家属对此量刑结果感到很意外,“没想到会判这么重”。
被告代理律师介绍,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生产、销售的药品究竟是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伪劣产品,抑或只是未获批文就对外销售。
“猫传腹”是一种在猫与猫之间具有传染性的慢性病,患猫普遍只有15至60天存活时间。内地传媒报道,胡虹艳是湖南衡阳人,2013年考入复旦大学化学系读研究生。2017年底,其饲养的布偶猫患上“猫传腹”后,她花了过万元通过化合物交易网站从国外购买一些化合物给爱猫服用。前后花费20多万元后,爱猫得以痊愈。
胡虹艳得知不少猫主因买不起药而耽误治疗,也有患猫确诊后安乐死,便萌生了制药的想法。2019年春天,胡虹艳在网上查到GS441524这种化合物的分子式后,便与朋友做实验,调试配比,制出实物。据其统计,GS441524对患上“猫传腹”的猫咪治疗率超过90%。成功合成GS441524后,胡虹艳用自己制出的药给患猫治疗。
新兽药申请时间过长,胡虹艳咨询后发现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GS441524并未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中。于是,她决定将GS441524作为添加剂,加在兽药的中成药中,并委托药企生产。
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遭拘
2021年4月22日,胡虹艳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查明,胡虹艳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生产含GS441524化合物针剂,用以治疗“猫传腹”,并以每瓶约1000元的价格向国外加价销售牟利。
胡虹艳以公司名义与兽药生产企业签订协议、合约,采取套用兽药传腹康清瘟败毒片批文手段,由药企为其生产非法添加GS441524成分的传腹康清瘟败毒片片剂,用以治疗“猫传腹”。
同时,胡虹艳委托他人在江苏南通设立窝点,将传腹康清瘟败毒片片剂以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认定,传腹康清瘟败毒片“海外版国内销售”部分是假兽药。该产品在国内销售金额达1000余万元。
内地传媒发布相关报道后,复旦大学化学系就发布情况说明称,经核查,胡虹艳从未被复旦大学化学系录取为研究生。
胡虹艳被捕后,与其合作的兽药生产企业相关人员也被立案调查。药企相关负责人李某曾表示,双方合作只是简单的代加工,药企根据药典上的药方抓药、生产,并添加胡虹艳提供的添加剂。
双方签订的《关于兽用“清瘟败毒片”生产项目协议书》显示,胡虹艳向药企提供生产工艺路线及原料药信息等支持,“清瘟败毒片”提货单价为1.8元一颗(含税),一盒12粒装,含主要原辅料成本费用,协议中并未提到有关添加剂的内容,但该药的对外销售价格约1000元至1200元不等。
审判
今年4月7日,胡虹艳一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庭审中,胡虹艳认为其生产含有GS441524添加剂的要求是合规行为,且该产品获得美国专利,但检方并不认同。
检方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胡虹艳曾向团队成员称,她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其它药商卖4、500元,“必须把他们‘搞下去’才能挣钱”。胡虹艳又供述,她曾指使第三人向警方报案,至少有4人因胡虹艳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被刑事立案。
有证据显示,胡虹艳被刑事立案后,包括药企负责人在内的20多名相关人员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疑似为胡虹艳或相关企业打击竞争对手后遭报复。
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书》被认定鉴定机构无资质
4月11日,涉案药企及企业负责人被控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在庭审中,检方出具的关键证据为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的三份《鉴定意见书》,其中提到,清瘟败毒片中含有非法添加剂化学物质GS441524,但并未对其危害性进行说明。且在《鉴定意见书》中涉及的送检材料、样本项中没有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材料。
涉案药企提供的一份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情况说明》中表明,因该检测项目在该所资质认定参数范围之外,也无检测方法标准,经协商仅对样本作成分鉴定。检测所对涉案药品进行筛查确认,并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等部门的要求出具《鉴定意见书》,未出具任何检测报告。
同时,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提到,该所出具的是《鉴定意见书》,不是检测/检验报告。且承认《鉴定意见书》与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根本不相同。涉事企业认为是非法证据。此外,公诉方对于药品是否有疗效,也并未予以否认。
律师:鉴定意见不符合书证标准
律师指出,《鉴定意见书》是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记录专家意见,但它仍然属于鉴定人提供的一种主观判断材料,明显不属于书证。此外,超范围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假兽药的认定,律师认为,《兽药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对“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认定清瘟败毒片为伪劣产品及以《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为由认定清瘟败毒片为假兽药,则需要权威检测报告证明,显然《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这一点。
律师指出,涉案药企在生产清瘟败毒片过程中不存在《刑法》中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没有主观故意,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它涉案人员的处理,也应从事实证据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