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遭开除及实名通报 复旦大学生质疑处分过重告学校 二审宣判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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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大学3名男研究生两年前在校外嫖娼,结果遭到开除学籍。事件引发争议,其中一名学生起诉学校,并提出校方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等。然而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认为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周四(8日),原告代理律师透露,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驳回了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复旦大学3份实名形式的处分决定引发网络热议,内容显示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人民币。

其中一名学生被开除后,决定起诉学校,并提出校方开除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请求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去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为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后,原告不服,选择上诉,并提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原告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情节较轻。而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52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被开除学籍。不过今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之所以闹得沸沸扬扬,在于嫖娼一事是否严重至此,校方是否有权开除学籍,以及处罚决定中公开学生个人信息是否合适等。早在2021年7月4日,涉事学生就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认为嫖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涉嫌犯罪,开除的处分过重等,惟诉求遭校方驳回。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封面新闻)

其代理律师表示,校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条款,但他们对此有疑问,认为不合法。该律师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其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然而复旦大学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教育部规定。

律师又认为,校方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地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力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同时,校方将其当事人等因嫖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也严重侵犯个人私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