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分手后跳楼亡 女友遭家属起诉索赔 法院为何判赔2万元?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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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陈姓男子与女友小美青梅竹马,却在谈婚论嫁之际,因双方父母对彩礼(礼金)数额产生分歧而分手。
为挽回感情,陈男在分手后的3个月内,先后22次向小美送出“1314”、“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小美亦全数收下。惟不久后,陈男发现小美已有新男友,想不开的他留下遗言,跳楼自杀亡。
陈男父母认为小美是导致儿子自杀的直接原因,起诉索赔51万(人民币,下同)。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判决,酌定小美适当补偿陈男父母2万元。

陈男与小美是柳州市鱼峰区某村村民,两人青梅竹马,2020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购买一套64.18平方米的房屋,并登记在陈男名下。

2022年6月23日,陈男与小美双方父母因彩礼(礼金)数额存在分歧,小美提出分手。分手时,双方决定房屋归陈男所有,他需向小美偿还装修费15万元;出事前,已支付8万元。

虽然表面上答应分手,但陈男一直放不下女友。从2022年6月23日至9月21日期间,先后22次向小美发送“131.40元”、“152.00元”、“52.00元”、“1314元”、“520元”等带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转帐说明中注明暧昧的语句,小美全数收下。

分手后,陈男先后22次向小美送出“1314”、“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小美全数收下。(视觉中国)

鱼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陈男因要到外地工作,于是要求小美入住其房屋,以防设备老旧。2022年9月11日,陈男返回柳州后称没有地方居住,小美便将自己的房屋让他暂住。

2022年9月20日晚6时许,陈男在其房屋附近暗中窥探,发现小美与新男友同居;同日,他尾随小美二人外出。翌日凌晨2时许,陈男确认小美与新男友在屋内休息后离开小区,并开始编写遗言;凌晨约3时40分,他向小美发送微信消息,提到“我走了,分开实属不愿”,也提到“你们睡在同一张床,我们曾经的床……我的心每一秒都如刀扎一般,我不甘,我又无办法”等等。

凌晨4时许,陈男向母亲发微信消息,表达了自杀的想法以及交代后事。陈母见状便联系小美的母亲,后者帮忙联系小美,并于当日5时50分告知陈母,“我女讲找到他了,和他好好讲讲了,你不要这么担心”。当日6时55分,小美母亲通知陈母其儿子跳楼的消息。

法院审理查明,从2022年9月21日4时16分到至5时01分,小美与陈男4次通话,通话时长21分30秒。 6时31分拨打报警电话,陈男跳楼前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公安民警劝阻无效后,陈男跳楼。

陈男父母认为,小美在分手后没有拒绝陈男的亲近与示好,期间小美不仅新交了男朋友,还将新男友带到陈男的房屋内同居,令陈男受到严重刺激。小美知道陈男有轻生念头,没有第一时间告知陈男家人,又没有告知事发地址,小美是导致陈男跳楼身亡的直接原因。他们起诉至法院,索赔51万余元。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判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官网)

法院审理认为,小美得悉陈男要自杀后,尽全力多方寻找,终于在自已的住处寻回对方,试图通过安抚、劝导的方法让他放弃自杀的念头,因此未有告知陈男父母前来帮助劝导,当劝导无效后,采取报警求助的方法并无过错。

事发时,双方已不再具有恋人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使其先行行为具有道义上的救助,但从小美与陈男的力量悬殊的客观因素,不足以通过自身加以救助。故陈男的自杀身亡结果与小美的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陈男作为一个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生命的珍贵和自杀产生的严重后果,在情感出现纠纷后,不能理智面对,而选择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陈男父母请求小美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的5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小美在处理情感纠纷时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与陈男自杀身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根据法律精神和公平责任原则和见危施救的道德责任要求,一审酌定小美适当补偿陈男父母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