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公厕遭殴打 疑犯将做精神鉴定 惹议的轻伤二级到底有多重?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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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浙江省永康市女子徐某在公厕遭人殴打,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警方昨日(20日)通报,疑犯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关于俞某的精神情况,受害者及俞某家属有不同看法。据透露,警方将为俞某做精神鉴定。

关于俞某的精神情况,其父认为是精神不太正常,“买了一大堆女人的东西在家里”;他曾想带儿子到医院,但对方不肯。受害人徐某则称,俞某正常上班,电瓶车、手机用得非常熟练,“本人看上去是正常的”,认为对方属于“心理变态”。

《澎湃新闻》报道,今日(21日)上午永康市公安局政治处一工作人员称,警方将为俞某做精神鉴定,但未有透露案件的其他情况。

据此前报道,事发于10月30日,受害人徐某在公厕内遭人殴打,整个殴打过程长达20多分钟,后来有人听到求救声才将她救下。

徐某在抖音上公开自己的伤势。从图片可见,其头部、眉眼、鼻及脸部均受伤,伤口处有血渍,眼部和嘴部明显红肿。她自述,自己的鼻和眼眶骨被打至骨折,事前不认识打人者,双方无感情纠纷。

警方通报称,经初步伤势鉴定,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徐某亦称,警方指伤势只是轻伤,最多只能判囚俞某三年以内。此举引起网民质疑相关鉴定出错,直言“那什么才算重伤”,并建议徐某到专门的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

轻伤二级有多重?如何量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又分一级、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容貌受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其中,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以颅脑、脊髓损伤为例,若头皮创口或疤痕长度累计8厘米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平方厘米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将会纳入为轻伤二级。

徐某自述,自己的鼻和眼眶骨被打至骨折。(抖音@xcy961098210)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表示,伤情的情况与量刑的结果,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若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上伤害就会构成犯罪,应当处以刑事处罚。

郭凯指出,量刑考虑的各方面因素很多,例如是否属于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等等。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表示,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是根据受害人受伤程度而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构成犯罪。致人轻伤的,量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轻微伤,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