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戏院停业数月欠租被诉 法院判决:疫情属不可抗力,租金减半
内地“动态清零”疫情防控措施下,企业可能需要配合防疫政策而停止营业,不少承租非国有房屋,在无法营业情况下,租金压力十分庞大。一些企业与房东协商下减免租金;但也有企业拖欠租金,被房东告上法庭。
江苏南通崇川区法院公众号日前公布一宗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该院判决房东对因疫情停业的戏院收取的房租应减半。不过,对于疫下停业期间的房租,是否应由房东买单,网民也有不同看法。
2017年,南通某戏院与某商圈营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综合服务协议,承租崇川区某广场的三个区域,期限15年。2020年2月起,因疫情防控需要,戏院停止营业没了收入,不能支付租金,被营运公司诉至区法院,要求支付租金、综合服务费、违约金等。
戏院辩称,疫情期间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业,失去营业收入,直至2020年7月有关部门下发常态化防控下有序推进戏院恢复开放的通知,才于次月恢复营业,请求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和综合服务费。
法官:不可归责一方 双方应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即使疫情属不可抗力,由于并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故由此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
案涉戏院主张对2020年2至7月的房租等予以减免,根据案情和疫情期间妥善处理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判决营运公司对戏院2至4月的租金78222元及综合管理费39111元予以免除。一审后原告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对疫情防控期间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可以享受租金减免,最高院2020年发布有关《指导意见》,鼓励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政策进行调解,协商不成的,依据公平原则裁判。对商业用房承租人主张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要求减免房租,一般可予支持。
法官指,如疫情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仅基于客流减少等造成营业收益受影响的,一般不免除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