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逃耻》?做家务有偿“家庭煮夫”获赔1.5万元
撰文: 蔡苡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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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到底该不该给薪水? 日前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案例,对“家务有给”给出答案。
据了解,结婚多年的李先生和王女士长期“女主外,男主内”,两人自2012年因王女士工作关系分居,2021年王女诉请离婚。李先生则以自己作为“家庭煮夫”,日常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由,提出应得到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补偿款15,000元人民币。
据了解,王女士与李先生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两人婚后却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而闹矛盾。2012年起,王女士就独自外出打工,两人分居后,婚生子女跟随李先生生活,王女士对孩子则较少照料。
去年7月,王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在诉讼期间提到,自己作为“家庭煮夫”,日常要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应尽的义务,离婚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此外,由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王女士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补偿款15,000元。
法院提到,去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男方或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保护了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合法权益。
不过对于判决的金额,许多内地网民指出“未免太少了吧!”认为家务劳动的贡献应该更被认可,有网民认为“家庭主妇跟家庭主夫还不如保姆”,不过也有网民认为这位家庭煮夫的胜利已经为家务劳动应当给付走出了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