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被拐32年亲父母欲追责养母 检察院:追诉时效已过不予批捕
孩子被拐的家庭要面临骨肉分离的痛楚,不少人都希望严惩涉嫌拐带及“收买”儿童者。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化名)与家人相认后,家人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养母”秦某英的责任。然而,桂林市检察院认为秦某英虽涉嫌拐骗儿童,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遂维持不予批捕的决定。
家属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他们将继续向最高检申诉。
《澎湃新闻》报道,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其亲妹曹颖称,当时秦某英用化名到曹家任职保姆,照顾刚满5个月的曹平,但担任保姆的翌日就带着孩子失踪;父母报警后,又动员所有亲戚朋友寻找,但一直无果。她表示,当年其家是小康家庭,父母都是职工,本来可以为曹平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教育环境,未料曹平被拐走后没有读高中,“这也是父母心头之痛”。
去年5月,公安部发现报案人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同月29日,被拐32年的曹平终与家人相见。
曹颖表示,双方相认后,从小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与他们坚持追责拐骗者是两回事,孩子被拐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
检方:已过追诉期限,不予批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于1988年1月10日,利用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际,将5个月大的曹平抱回家中抚养。
《通知书》显示,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平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不过,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1979年《刑法》第184条规定,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当时的法律,秦凤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同时,据第78条及76条规定,该罪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过10年后不再追诉。由于本案案发时间为1988年,案件侦破时间为2020年,距离案发时间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另据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通知书》指出,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因当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发布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据公安部本月初网站公布,截至11月30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拐卖儿童积案290余宗,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超过690余名,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8307名,其中失踪被拐人员与亲人分离时间最长达7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