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后为逃避交警查车跳河溺亡 家属索偿逾200万元 法院驳回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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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3日,广东梅州市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时曾小酌几杯,酒后骑电单车回家时遇上交警,为逃避查车,他弃车而逃跳河后溺水身亡。其妻陈女士认为,丈夫落水时,交警“见死不救”,为此她及家人申请索赔逾2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今年4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周某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交警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对周某落水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裁定驳回陈女士的再审申请。

《红星新闻》报道,2024年4月3日晚,55岁的周某参加公司聚餐后骑电单车回家。当晚9时左右,他骑车途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程江大桥附近的河堤路段时,遇到正在设路障查车的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周某见状立即掉头停车逃跑。

2024年10月18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显示,周某家人向法院陈述,执勤交警见到周某掉头后立即上前跟进,周某发现被执勤交警跟进后,便从河堤路段跳落至下方的沿河花丛中。交警见状立即调派一辆警车沿程江逆流而上到1000多米远的上游河堤堵截周某,周某看到前有警车围堵,后有交警追逐的情况下,跳入程江。

交警设路障查车。示意图。(微信公众号@雪韵兰馨)

事发后,执勤交警并未立即上前施救,且停止上前查看,导致不谙水性的周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最终溺水身亡。据此,周某家人将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以及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当晚针对周某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因此引发的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逾200万元。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对此答辩称,当晚组织警力在程江河堤路段开展整治交通违法夜查活动,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合法,周某的死亡与警方的执法行为无因果关系。

按照警方说法,周某当晚是“跳入程江河道失踪”,且“事发后,被告(警方)第一时间组织警力、校方、曙光救援队、120等力量到场搜救”。但直至2024年4月7日,搜救团队才在程江河金德宝段发现一具浮尸,经确认证实为周某。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表示,执勤警力在执法过程中全程未与周某有任何接触,也未对其进行拦截、追赶、恐吓,在发现周某跳入程江河道沿河草丛后,其一直采取相关合法措施进行查找和搜救,执法过程中不存在执法过错。

事发路段。(红星新闻)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当晚周某喝了白酒,为逃避法律处罚,在距离执勤点几十米处调头弃车后,徒步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河堤绿道,之后跳入程江河道溺亡。执法民警发现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喊让其上岸,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及救援队、搜救队电话并通知救护车到现场等,搜救行动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可见,梅县区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已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因此不存在见死不救的行为。

法院认为,周某为逃避检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周某自己的行为造成,与警方的查车行动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警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索赔的相关金额不予支持。

周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认为,周某是不慎失足落水,而非直接跳入水中,不存在跳水游泳以逃避抓捕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可能。同时,周某落水后,交警应该从执法转入及时救援。家属认为,不及时救助和周某的溺死产生因果关系,据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交警设路障查车。示意图。(微信公众号@雪韵兰馨)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警方在事发后采取积极救助措施,不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周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跳入河中逃避检查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应当对自己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履职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但警方不存在违法行为,家属索赔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2024年12月18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家属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周某家人的再审申请。周某的妻子陈女士称,将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希望警方完整公开当晚的执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