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4人组织女子健身室卖淫最高获刑5年 网民:这什么新赛道? ​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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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十二师法院公众号3月27日发布案例,指四人在健身室组织女子卖淫,主犯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下同)。

示意图。(视觉中国)
示意图。(视觉中国)

据新疆十二师法院公众号3月27日消息,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在某健身室原办公区域内设置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从中获利。

张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管理卖淫场所、收取嫖资、带领卖淫人员由客人挑选,每天获得报酬300元;安排被告人李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嫖资,并将嫖资提现后交给张某,每天获得报酬300元。

期间,被告人张某收取嫖资23万元。被告人周某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多人卖淫,并收取费用。

法院。(新疆十二师法院公众号)

被告人张某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李某明知张某组织卖淫,为其提供协助和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组织卖淫,仍提供经营场所容留多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示意图。(视觉中国)

综合考虑以上被告人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予以从轻惩处。依法以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不少网民感到惊讶:“这什么新赛道?” ​“原来说是去健身,回来虚脱的样子是这种情况啊”“桌球室就已经让我惊诧了,这又冒出来个健身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