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妹借腹生子 姐姐反悔起诉争抚养权 法院:应尊重孩子意愿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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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宗姐妹间“借腹生子”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妹妹婚后多年未孕,与姐姐姐夫商量后,由对方代为怀孕生子。两姐妹后因生意矛盾,加次妹妹离婚,姐姐便以没有完整家庭为由,向法院起诉争取抚养权。

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节目介绍,妹妹婚后多年未孕,遂与姐姐姐夫商量,由姐姐代为怀孕生子。孩子出生后,所有法律文件均以妹妹和妹夫的名义办理。

从怀孕开始至入院的产检,包括出生以后的证明,所有的材料都是以妹妹和妹夫的名义办理,产检、产后的一些护理,金钱方面全部由妹妹妹夫支出。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法官助理丁琴。(零距离)

多年来,孩子与妹妹妹夫一家生活融洽,周围邻居也一直认为孩子是妹妹妹夫亲生。可随后,姐妹俩人因生意产生矛盾,加之妹妹的婚姻出现问题。妹妹妹夫离婚后,孩子继续与妹妹生活。

姐姐考虑到妹妹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孩子能不能得到良好的照顾,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4人一致认可孩子是姐姐姐夫所生,判决支持姐姐姐夫的抚养权主张,但妹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原则,未进行亲子鉴定便认定姐姐姐夫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存在程序瑕疵。

同时,法院认为孩子已年满8周岁,与谁生活应尊重其意愿,而孩子亦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生母生活。

法院认为,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跟谁生活应尊重其意愿。(零距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处理抚养权、抚养费、抚养关系变更等问题时,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院应综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条件、教育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经法院了解,当时的姐姐没有工作,姐夫在工作中摔伤,并且夫妻俩已育有两个孩子,经济负担较重。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姐姐姐夫的诉讼请求,孩子继续由妹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