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规严控亲子鉴定 拟不接受个人委托结果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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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重点针对办理出入境、医学出生证明、公证等非诉讼用途的亲子鉴定程序提出进一步规范措施,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不接受个人委托的亲子鉴定结果,鉴定当事人需在指定场所采样,且鉴定机构不得对孕妇展开产前亲子鉴定。《征求意见稿》于12月18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广东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若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材料,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而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广东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除上述情形外,若个人确有需要,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其亲子鉴定申请,但必须符合多项条件,包括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用途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须由当事人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人员共同作为委托人;特别告知个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将不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信;受理、提取鉴定材料、实施鉴定、出具鉴定书全过程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鉴定书中应特别记载该鉴定案件为个人委托的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鉴定机构不得以其名义,出具不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要求的任何形式具有鉴定性质的文书,即鉴定机构不得开展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更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征求意见稿》提到,采样工作原则上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书使用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明确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