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妇协议出轨致离婚须赔50万元 法院认定有效酌定男方赔5万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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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对夫妇曾经协议约定谁人出轨导致离婚,就要赔偿对方50万元(人民币.下同)。结果男方出轨被女方发现,女方愤而告上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按照约定赔偿50万元。
白云区法院近日就该宗离婚纠纷作出判决,认为考虑到男方的背景,50万元将赔偿数额明显偏高,酌定要支付赔偿金5万元。

据介绍,男女双方是在2017年8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0月20日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是在婚内自主签署协议,相关条款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中新社)

就在2019年11月3日,男方被发现与婚外异性在一间商务酒店有住宿纪录。女方事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男方要依据协议要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男方则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男方并认为,一方面自己只是一名货车司机,该笔赔偿金已远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相关条款应属无效。

对于离婚的问题,法院认定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存在差异,而且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同意离婚,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至于所谓限制离婚自由的争议,法院认定男女双方是在婚内自主签署协议,相关条款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实际上亦是对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同时,相关条款的详细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男方有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结合本案情况及男方的的陈述,足以认定男方是有关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的异性朋友,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协议要求,属于过错一方。不过,考虑到男方是一名货车司机,收入一般,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根据男方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要向女方支付赔偿金5万元。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