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列牙膏为普通化妆品 将禁止在广告中宣传“美白功效”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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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中,将牙膏列作“普通化妆品”,按相关规定管理,当中包括禁止在广告中宣传“美白功效”。
《条例》第七十七条指出,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此外,宣称上述功效的产品,在按照功效评价标准进行人体功效验证后,应当将相关评价依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牙膏属于“普通化妆品”的范畴,一些牙膏所谓的“美白功效”,将不在新条例允许宣传的范围内。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根据《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同时,条例还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另外,《条例》亦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