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投毒杀人三判死缓 河南汉坐16年冤狱终获改判无罪
2004年,河南男子吴春红被指向两名孩童投毒,造成一死一伤。吴春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案件却又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吴春红其后改判无期徒刑,并再次上诉,他表示自己曾遭到警察刑讯逼供。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吴春红杀人证据不足,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在今日(1日)宣判,吴春红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据陆媒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吴春红被认定为是因琐事“投毒报复”的凶手。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该判决。至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报道指,自2004年以来,吴春红本人一直喊冤并持续申诉。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
而本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自2004年11月19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吴春红共做过7次供述。2004年,第一次讯问时,吴春红不供述犯罪;第七次讯问时,吴春红翻供。
吴春红自侦查阶段翻供后,始终不供述犯罪,称原来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作,其原一审时的辩护人也曾反映见到吴春红身上有伤。但该案件再审期间,部分侦查人员称没有刑讯逼供。
吴春红的代表律师李长青表示,在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达成的“许多共识”,主要聚焦于该案的诸多疑点,例如,投毒动机说法多变、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春红投毒、投毒现场未提取到任何与吴春红有关的证据等。
李长青还指,本案定案除了吴春红本人的有罪供述外,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吴春红在案发现场投毒。
(《红星新闻》/《新京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