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口莲不是“怡口莲” 英糖果商告赢福建公司侵害商标获赔243万
正版终于告赢山寨品牌。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福建厦门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英国糖果制造商吉百利公司(Cadbury)旗下“怡口莲”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原告: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拥有“怡口莲”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莲”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
而被告厦门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简体)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莲”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简体)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简体)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即设计)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莲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吉百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被告: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
被告怡口莲公司则辩称,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简体)商标虽然于今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可归责性。此外,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简体)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还称,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简体)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告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莲”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告坚持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怡口莲”(简体)标识被认定无效后,依然可以在公开网络销售平台上搜索到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在销售,该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怡口莲”标识,其使用该标识的商品类别与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故在2019年9月20日之后,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怡口莲”(简体)标识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称,而在2019年9月20日以前,怡口莲公司在注册“怡口莲”(简体)商标和使用“怡口莲”(简体)商标的行为上均具有主观恶意。怡口莲公司作为在后成立的公司,模仿“怡口莲”商标,具有攀附“怡口莲”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怡口莲公司主观上具有不当利用吉百利公司商标声誉的恶意。此外,怡口莲公司明知其商标可能存在权利瑕疵,仍然持续、大量使用,主观上具有恶意,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法院并认为,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简体)注册为企业字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或混淆,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经建立的市场知名度,抢占吉百利公司市场份额,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莲”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怡口莲”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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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口莲”的案件曝光后,亦引起内地网民热议:
“一直以为怡口莲只是‘怡口莲’的繁体。”
“看到这条新闻还以为‘怡口莲’才是正版。”
“吃了这么多年的‘怡口莲’,原来是冒牌货。”
“傍大牌真不要脸,就是罚的太少,直接罚破产。”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