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2岁女子跑步机上猝死 家属叠溪钱捧遗像到健身中心索偿百万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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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家健身中心发生致命意外,一名52岁的女子在跑步机上锻炼身体时不慎摔跌晕倒,经救治后不幸身亡。
家属事后认为,健身中心救助不及时,应承担100万(人民币,下同)赔偿;而健身中心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没有理由承​​担高额赔偿。

闭路电视片段显示,女子突然摔倒,不省人事。(网上图片)

事件发生于3月4日下午,闭路电视片段显示,该女子当时正在跑步机锻炼,期间她曾拿起手机观看,随后放下手机慢走。但突然之间,该女子就摔下并不省人事。

该女子倒下后,工作人员以及健身中心其他的人随即过来查看她的情况,其中包括一名医院的主治医生,为她进行心肺复苏。约十多分钟后,急救人员赶至现场,将她送往医院后证实身亡。据悉,该女子今年52岁,在该健身中心已经健身超过1年时间,平时并未表现出异常。

称健身中心“救助不及时” 扬言天天抗议

该女子死亡后,家属认为健身中心没有配备应急措施,且在死者倒下后的救助并不及时,延长了12分钟,因而提出100万的赔偿金;又称女子的身体一直很好,并没有心脏方面的毛病,但是承认其生前自我测试过有点血压偏高,大概在140左右。

健身中心则坚持认为其对女子的死亡不负有责任,并且也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可以本著“人道主义”给予几万元慰问金。但这遭到家属的拒绝,双方一直无法就金额达成一致。

在协商期间,死者家属更一直携带死者遗像和有偏激内容的标语横额,多次来到健身中心的不同门店走动甚至叠纸钱。有人更扬言只要事情一天不解决,他们就天天过来。

律师:健身中心已尽义务 应没有责任

陆媒《上游新闻》引述律师杨邹华指出,从这个案例中,健身中心应没有责任的,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跑步机本身存在产品的缺陷。

杨邹华续指,从侵权责任法角度上来说,经营场地的经营者必须有安全保护义务,但是安全保护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扩张,自己个人在做运动的过程当中,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有所了解,如果过度运动是很容易很容易造成伤害的。同时,从健身房角度上来说,并没有义务配置相关的医护人员,“像现在这样的摔倒,能够有及时地120报警,以及相关的其他的会员的协助,相对而言已经起到了比较好的保护义务了。”

(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