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广西店员偷21万金饰 公安指“不构成犯罪”不立案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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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上午,广西南宁市六桂福珠宝玉洞店店员在摆货时,发现有10多件黄金饰品不翼而飞。查看监控后才发现,是店员黄某顺手拿走的。珠宝店报警求助,但公安机关却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据内地“看看新闻”2月3日报道,珠宝店店长朱某说,涉案饰品有11条金项链和7枚金戒指,总价值约18.5万多元(人民币.下同),折合约21.5万港元。监控显示,店员黄某是趁著点数的时候,把饰品装进自己口袋里。

广西店员偷21万金饰,公安指“不构成犯罪”不立案。(看看新闻)

当地公安随即拘留黄某,黄某亦承认,那些黄金饰品的确是她拿走的,而且已经抵押到典当行,所得10多万元被她在网络赌博挥霍一空。尽管证据确凿,可是到了1月25日,珠宝店店长却接到警方电话说,指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之后,珠宝店收到来自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上说,该案未发现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建议珠宝店到法院起诉。

“职务侵占”与“侵占”于法不同

报道指良庆分局金象派出所解释,该案性质属“职务侵占”,理由是黄某总共侵占过3次黄金饰品,前2次抵押后又把饰品赎回,而是次涉案饰品目前仍处于质押状态,按法规不予立案。六桂福珠宝店已表明将通过法律途径向黄某追讨损失。

不过公安不予立案的理据存有争议。按内地刑法,“职务侵占”意谓疑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不属于“(当事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亦即公安有责任主动立案处理。

“侵占罪”则指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继而非法占有,这一类案件则属“(当事人)告诉才处理”,公安毋须主动立案处理,当事人要自行兴讼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