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学生购“玩具枪”存宿舍被判有罪 不服上诉被驳回
撰文: 李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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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严厉禁枪,即使持有玩具枪或仿真枪,也有违法风险。
一名北京大学生高某,去年5月在网络上购买了数支“玩具枪”,并存放于学校宿舍内。经鉴定,其中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发射“子弹”,被认定为枪支。北京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但免予刑事处罚。
然而,高某不服上诉,称购“玩具枪”不属于犯罪。但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日前宣判,仍维持原判。
今年23岁的大学毕业生──高某于去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宿舍房间内被抓获,并被警方收缴“枪状物”两支。
根据高某供述,警方又于其宿舍内起获枪状物8支。经鉴定,起获的枪状物中两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同年5月19日,高某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高某出身军人世家,持有枪支的动机是兴趣娱乐,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综合本案的全部情节,可以认定为高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过,一审判决后,高某不服,且持续上诉,并认为原判对其定罪且免予刑事处罚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行为可不以犯罪论处。
同时,高某的辩护人认为,高某出身于军人家庭,其购枪的主观目的,一是出于对电影枪战情节的喜好,二是出于学校剧社排演话剧时道具所需。此外,从高某主观认知上看,购买方式、渠道公开透明,不存在任何隐秘性。所购枪支不具有任何危险性。
针对上诉意见,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高某购买枪支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他在网络交易时未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作为在校大学生且出身于军人世家,他对枪支有一定了解,亦明知枪支的购买渠道,对枪支及其社会危害性系主观明知。
因此,北京市二中院裁定,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适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
(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