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夫妇2千万存款遭客户经理盗用 法院判败诉指非银行责任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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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对夫妇存入银行的2千万巨款不翼而飞,原来是银行的客户经理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夫妇两人遂起诉银行却屡遭法院驳回。法院认定,他们与客户经理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但客户经理在这段关系中不代表银行,不属于职务行为。

家住浙江丽水市的胡先生2010年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存入1900多万元(人民币,下同,合2140多万港元),并委托银行客户经理叶国强理财。2014年底,当胡先生想要将钱领出用作其他投资活动时,叶国强却答复称,投资金额总数已达3000万元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议2015年再将钱取出。

2015年,胡先生又多次催促取钱,随后叶国强便失联。胡先生去银行查询户口余额才发现,1900万元被多次转出,仅剩下30多元。原来,叶国强一直在用这笔钱填补自己的财务漏洞。

男子存2千多万5年后剩30元,其妻起诉银行2次都败诉。(示意图/视觉中国)

翌年5月,叶国强因盗用胡先生及陈姓同学的资金,依诈骗罪被当地法院判囚15年。叶女士随后将涉事银行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没有授权叶国强转账,但银行却违规办理了相关业务,因此导致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银行未构成违约责任

当地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认为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双方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银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叶女士提出上诉,丽水市中院二审仍判决她败诉,强调证据显示叶女士、胡先生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叶国强虽然当时在银行任职,但其与胡先生的委托理财关系不代表银行,不属于职务行为;叶女士与银行未形成理财产品合同,亦未发生事实上的理财行为,叶女士与银行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叶女士随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高院上周五(11月23日)受理审查该案。事件在网络引起热议,有网民认为银行行为太过流氓。不过亦有人指出,与存款不同,委托理财不受法律保护,风险本来就需自行承担。

(新京报)

网民热议:

“保证客户资金安全是银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理财,并不是随意挪用吧。否则银行可以随意调动个人的理财产品了,因为都是‘合法委托’。”
“该理财是在经理家里办理的吗?银行怎么雇用骗子当经理呢?”
“委托理财书没银行公章,银行当然不承认了。你同事借你钱跑路了,你起诉公司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