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宜家水杯自爆致昏迷牙崩 珠宝从业员索百万:看到碎玻璃就心悸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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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昨天(10月15日)二审北京宜家钢化玻璃杯“自爆”案。控方王女士透露,她从事珠宝设计及鉴定工作,杯子爆炸严重影响她的相貌、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她自称如今对玻璃及类似玻璃制品,都产生了恐惧心理,看到碎玻璃就心悸,不能打磨类似于玻璃的宝石。
王女士就此向宜家索取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按王女士牌本,2016年6月20日,她在宜家北京西红门店以3.9元,购买一款名为“斯黛纳”的透明钢化玻璃杯。2017年5月20日凌晨4点左右,王女士使用该杯子水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当场昏迷,送医后下唇缝合4针,一颗门牙断掉。
一审判宜家赔偿4万余元
今年7月,北京市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明知产品有缺陷下仍出售产品,因此不支持王女士索偿。不过法院仍就其经济损失“合理部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判宜家赔偿4万余元。
事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于15日开始二审程序,控方指王女士保留了在宜家公司购买涉案玻璃杯的发票、原始收条等凭证,足以证明涉案玻璃杯是宜家公司所销售。宜家则反驳,网上有很多仿制宜家玻璃杯的产品售卖,不能排除案中玻璃杯为仿制品。
宜家:不存在消费欺诈
控方又指,宜家声称玻璃杯“非常耐热”,可用于微波炉、洗碗机,但根据一篇学术论文意见,钢化玻璃耐热较差,且有自爆特性,不宜用作耐热器皿。另外控方认为,案中玻璃杯有明显的锋利边角,不符国家标准。
对此宜家反驳指,学术论文仅能作为学术探讨所用,不能作为直接的事实依据。至于国家标准则仅属推荐性质,而案中玻璃杯经第三方认证合格,门店的产品说明亦符合事实,故此不存在消费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