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税】内地影视圈被揭有“潜规则” 逃税方法五花百门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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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艺人范冰冰涉嫌逃税案尘埃落定,但国家税务总局表明,已部署展开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若在今年内自查自纠并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可免于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有传媒此前披露,内地影视圈有不少“潜规则”,令明星们能以五花八门方式逃税,范冰冰更非个别例子,传近200名片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明星已遭调查。
对于范冰冰逃税的细节,内地官媒未有在周三(3日)的报道中详细说明,且只针对电影《大轰炸》,“范冰冰在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而据崔永元曝光的“阴阳合同”,范冰冰的“阳合同”约定片酬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另一份“阴合同”则约定5000万元片酬。按内地税法规定,6000万元片酬需纳税约2400万元,但1000万元的话,则只需缴付400万元税款,两份合同相差足足2000万元。
另有大陆媒体披露,假若明星在取得1000万元片酬时,一次收款需要缴纳319.3万元税款,税后收入只有680.7万元。但如果分五次收款,每200万缴纳的税款则为63.3万元,五次相加为316.5万元,后者能减少纳税2.8万元。此外,明星更可以要求制作方直接支付“税后片酬”,或将片酬转换为股权。甚至有明星会为此放弃国籍、设立信托基金等,逃税方法不胜枚举。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