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跳轨自杀不遂致30万乘客滞留 涉寻衅滋事判监1年半缓刑2年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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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不遂也要坐牢?今年2月,湖北武汉一名男子进入铁路轨道上扬言要跳轨自杀,最终被救援人员救下。但因为事件扰攘多时,导致大量乘客滞留及周边道路严重塞车,
当地法院最近判处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大陆媒体指这是全国首宗因扬言跳轨自杀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今年2月8日下午,姚某爬到武汉地铁1号线友谊路站的铁路轨道上,扬言要跳轨自杀。(影片截图)

今年2月8日下午4时46分,33岁的姚某爬到武汉地铁1号线友谊路站的铁路轨道上,扬言要跳轨自杀,当时工作人员发现后即时报警。据报道,姚某在扬言要自杀期间,一直不听劝阻,又在微信上和其妻子聊天,并说这次他成了“网红”了。5点30分,民警趁姚某打电话时,进入路轨抱住他,成功将其救下。

事件最终造成1号线停止运行长达40多分钟,沿线各站有约30万乘客滞留;又因为救援队伍当时要展开营救行动,友谊路站的下方路面采取交通管制,导致方圆两公里的道路严重塞车。武汉地铁当时表示,强烈谴责此类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姚某试图自杀的行为造成沿线铁路停止运行长达40多分钟,各站有约30万乘客滞留。(影片截图)

后来经警方查明,姚某因迷上买彩票而欠下六七万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的他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了轻生念头。

当地法院近日审理此案时认为,姚某在铁路站起哄闹事,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自杀为什么涉嫌刑事犯罪?

武汉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的副局长杨明表示,自杀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不追究责任。但如果因为自杀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姚某在繁忙时间进入铁路轨道上扬言自杀,且对民警的劝阻全然不顾,当看到车辆严重拥堵时,依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并给老婆发信息声称要成为网红了。姚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的事件发生,故要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报道)